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10    浏览次数:1

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家、贵州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工业强省战略,依法、有效地管理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培育一批拥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或企业集团,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对原《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贵州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业强省战略,依法、有效地管理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培育一批拥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或企业集团,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省级财政预算拨款。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用于在中国大陆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代理费、申请费、审查费等费用的资助;

  (二)用于向港、澳、台地区申请并已受理的发明专利费用的资助;用于通过PCT或直接向国外申请并已受理的发明专利费用的资助;

  (三)用于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申请或注册费用的资助;

  (四)用于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及专利权价值评估、法律确认、质押登记等中介费用的资助;

  (五)用于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作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六)用于推进专利技术交易、实施及产业化工作;

  (七)用于知识产权研究工作;

  (八)用于专利行政执法建设和重大专利案件办理工作;

  (九)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对外交流活动;

  (十)用于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贵州省专利金奖、贵州省专利优秀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贵州省外观设计优秀奖、中国驰名商标、贵州省十佳著名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单位的奖励工作;

  (十一)用于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资助;

  (十二)其他知识产权事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以下单位和个人

  (一)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资助的,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是省属及中央在黔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实施单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实施单位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以及省知识产权局认为需要资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十)项奖励的,专项资金奖励的对象为本省行政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

  (三)申请本办法第四条其他资助的项目,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为本省行政辖区内的单位。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资助的项目,应符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具体资助办法和实施方案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申请第四条第(十)项奖励的,按《贵州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办理。

  (二)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资助的项目,申请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申请表,并提交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相关缴费证明等材料。

  (三)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资助的项目,应在获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资助的,应在申请登记、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四)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资助的项目,申请人应按照《贵州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管理办法》,在贷款合同执行完毕后申请办理贴息资助。

  (五)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资助的项目,应按照《贵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贵州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实施方案》、《贵州省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进行申报。

  (六)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项目,项目专利应具备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授权条件,其法律状态稳定,无权属争议,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并符合国家及我省的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或潜在的经济社会效益。

  (七)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明。

  (八)申请资助的专利项目,如有实施许可的,应到省知识产权局备案。未备案的,不受理资助申请。

  第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建立项目绩效考评制度,每年七月和次年一月将考评结果报送省财政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违反财经纪律的,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审计、财政、纪检监查等部门全额追回已资助款项,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今后申请资助的资格。

  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资助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如因此造成专项资金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市(州)应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本地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专项资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30日起施行。原《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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