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1-08-11    浏览次数:2

 

青财行字〔2010〕1871号

 

青海省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

 

各州(地、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年)(中发[2010]12号)和《青海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年)的通知》精神,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现就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不断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逐步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大幅度增加助学经费投入,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建立健全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安排部分彩票公益金用于普通高中助学,并逐步对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免学费政策,较好地解决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但目前我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多数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尚未得到有效资助。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省战略,优化教育结构,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有效手段;对于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方渠道筹资的基本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一)建立国家高中助学金制度。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范围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全省资助面为 30%。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中央与我省分担比例为8:2。地方承担20%部分,由省、州(地、市、县)按6:4比例共同分担,各地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二)建立学费减免等制度。普通高中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鼓励社会捐资助学。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政策顺利实施。教育部门要将普通高中资助工作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落实分担责任。州级财政部门要完善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区域内各级财政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

    (三)强化资金管理。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接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杜会氛围。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教育厅

nth="11" Day="1"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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