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二十五)加速折旧

发布日期:2006-10-31    浏览次数:2

  1、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

  (1)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2)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3)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5)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2)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①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②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国税发【2003】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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