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考核验收办法

发布日期:2011-07-20    浏览次数:2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绩效考核评估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12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2009]111号)精神,为进一步强化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力度,按时保质完成创建目标任务,特制订本考核验收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创建任务完成情况

  一是组织领导体系建设情况。包括成立工作机构、落实制度措施、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宣传工作、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以及档案材料管理等情况。二是政策体系建设情况。包括鼓励创业政策措施的制定、实施,财政投入政策的制定、落实等情况。三是培训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创业培训的数量、质量和载体指数。四是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创业服务的组织、内容和载体指数。五是工作考核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创建工作统计指数和责任指数。

  (二)创业情况指标

  一是创业实体增长指数。即新创办的经济实体个数期末与期初相比,有新的上升。二是创业实体带动就业倍率指数。即新创办的经济实体带动就业人数占全部新增就业人数比率,期末与期初相比,有新的上升。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组织。考核工作由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落实。

  (二)考核程序。各区(县)政府和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于2010年12月20日前进行创建工作自查自评,并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考核组对各区(县)、各成员单位进行创建任务考核。

  (三)考核方式。考核工作采取听取汇报与实际查看走访相结合、对照自查与量化评分相结合、个别抽查与全面考核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评分标准。评分采取百分制,逐项量化打分。具体标准按照《西宁市创建创业型城市绩效考评表》执行(见附表)。

  四、考核奖惩

  对完成创建目标任务的地区和部门,根据考评成绩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到期仍未完成或影响到全市创建工作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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