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13    浏览次数:1

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项目实施和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建立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坚持统筹建设、合力推进的原则,结合实际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规定,发挥好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的综合利用水平和惠民服务效益。

  二、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基本补助标准每个行政村1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省级财政补助30%,市、县(区)财政补助20%。

  三、积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做好有关数据收集整理工作,填写上年度《    市(县、区)农村文化建设情况表》(详见附表),连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逾期未报送的市(县、区),省财政将核减其当年奖励资金额度。

  附件:市(县、区)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情况表

  安徽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10日

财政部《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tif

附表:______市(县、区)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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