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化解高校债务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8-11    浏览次数:1
 

    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高校债务负担,化解高校债务风险,加强化解高校债务资金(以下简称化债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减轻高校债务负担,化解高校债务风险工作实施方案》(青财行【2010】289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化债资金是指专项安排用于偿还省属高校规定期限内国内银行贷款余额的资金,包括中央奖补资金、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和各学校自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化债债务余额为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从国内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尚未偿还,经省审计厅审计锁定的截止2009年底的债务,扣除2010年各高校已偿还贷款后的实际贷款余额。

    第四条 高校化债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封闭运行、财政集中支付。

    第五条 为确保高校化债资金的按时支付,省财政厅指定财政专户,统一偿还并核算化债资金。中央奖补资金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相关资金下达文件拨付到财政专户;用自有资金偿还债务的,各高校必须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签订的化债责任书及时将自筹的化债资金划转到财政专户(户名:青海省财政厅财政专户资金,账号:63001373637050018563,开户行:建行城西支行)。

    第六条 各高校根据省审计厅锁定的高校债务,及时制定化债计划,并将化债申请报告书、化债的相关信息、资料及债权人的相关账户信息一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审核通过的化债计划,下达资金支付通知,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

    第八条 对经审计锁定的高校债务余额,2011年一次性化解完毕,2010年以后高校新增债务由高校自行化解。

    第九条  高校化债资金的支付必须做到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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