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秋防暨重大动物疫病延伸绩效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苏农办牧〔2015〕52号

发布日期:2015-11-17    浏览次数:1
    各市农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农委: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暨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情况检查的通知》(农办医〔2015〕41号)、《关于转发农业部2015年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办牧〔2015〕42号)要求和全省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部署,决定组织开展全省秋防暨重大动物疫病延伸绩效管理工作督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采取市、县自查与省级抽查相结合。在各市、县自查基础上,省级组织各市推磨式互查。每市抽查l个县、1个乡镇,对今年已接受农业部抽查的、春防已督查过的县(市、区)免查。每县随机抽查5个中小规模养殖场,包括1个鸡场、l个水禽场(没有水禽场的抽查2个鸡场)、l个猪场、1个牛场、1个羊场;1个屠宰厂、1个动物诊疗机构、1个活禽交易市场(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2名村级防疫员及其服务的10个养殖场户、2名乡村兽医。
    1、听取汇报。听取市级及被抽查县的秋防工作情况汇报。包括全市(县)秋防部署、组织及工作完成情况,免疫、监测工作安排及落实情况等。
    2、查阅资料。督查秋防部署、方案制定、官方兽医及防疫员培训、免疫与监测、疫情举报核查、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实施、动物检疫及电子出证情况、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五有”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所)建设进展、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执业兽医注册与备案、乡村兽医登记续展等情况及资料。抽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及应急物资储备资料。督查村级防疫员补助经费使用与管理、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等经费落实的文件和资料。
    3、现场督查。(1)市级查:防疫物资储备、规模场与屠宰厂监管、动物诊疗专项整治及机构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工作、电子出证、动物检疫信息化管理、兽医实验室建设与工作开展、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等情况。(2)县级查:防疫物资储备、规模场、农贸市场、屠宰厂监管、动物诊疗机构监管、畜禽运输检查消毒站工作开展、电子出证、兽医实验室建设与工作开展、“五有”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所)建设进展、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及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等情况,以及执业兽医注册备案和乡村兽医登记资料、监测记录以及秋防周报表等;(3)乡镇查:乡镇站(分所)建设、动物防疫工作制度、防疫信息传输、防疫信息公示、冷链设备使用与管理、疫苗领用记录、免疫记录、免疫档案、监管记录、产地检疫、检疫申报点建设等情况,随机抽查村级防疫员和养殖场户及乡村兽医持证情况。
    4、自评重点。各市及抽查县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完成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
    (1)组织领导。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措施、目标管理考核情况等。
    (2)动物疫病防控。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强化应急管理、依法规范处置”工作进展、应急物资储备等;秋防工作成效,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群体免疫密度和免疫抗体合格率。
    (3)动物卫生监督。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监管情况、生猪产地检疫申报受理情况、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检疫监管、跨省调运活畜禽检疫出证、动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动物诊疗机构清理整顿、兽药质量抽检及检打联动工作情况、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及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实施情况,监督抽查通报的非法企业和假劣兽药查处等情况。
    (4)畜禽屠宰监管。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情况,包括畜禽屠宰管理职能划转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是否到位,生猪屠宰行业清理整顿、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屠宰环节病害猪及不可食用组织无害化处理监管等工作进展情况。
    (5)协调经费落实。协调落实重大动物疫病疫苗配套经费、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经费等情况。
    (6)动物疫病防治能力建设。实施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情况、“五有”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所)建设进展情况、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等情况等。
    (7)其他有关工作。绩效管理工作、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得到上级领导和群众肯定、本地区常见畜禽疫病防控指导、病死动物专业无害化处理建设、兽医政策法律制度创新、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管理、制售假劣兽药重大案件查处、本地区特色工作等情况。
    二、现场采样要求
    (一)采样范围与数量
    1、规模养殖场。随机抽查被查县5个中小规模养殖场,包括1个鸡场、l个水禽场(没有水禽场的再抽查1个鸡场)、l个猪场、1个牛场、1个羊场(没有规模牛场(羊场)的,抽查2个羊场(牛场)。每个规模场至少采集全血样品15份。中小规模饲养场是指禽存栏量在1000-10000羽,猪存栏量100-1000头,牛存栏量在20-200头,羊存栏量在100-1000只(此项合计至少75份)。
    2、散养户。随机抽查1个乡(镇)、2个自然村。每村至少抽查5个养禽户、5个养畜户,采集20份禽全血样品和20份畜全血样品。被查户(村)不能满足采样数量要求的,可扩大范围至附近户(村)(此项合计至少80份)。
    3、活禽交易市场(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抽查1个活禽交易市场,采本市家禽全血样品30份。
    全市样品总数为185份。
    (二)采样原则与要求
    1、全部采样工作(采血、记录、编号、保存、运输等)由各市有关人员协助检查组完成。
    2、同种动物采样先到养殖场,后到散养户。规模场采样时,同一规模场尽量选取不同日龄的动物。散养户采样时,一村不能少于5个养禽户和5个养畜户。
    3、家畜样品每份不少于4毫升全血,家禽样品每份不少于2毫升全血。由检查组当场封样,并请被查县当日派员送省疫控中心实验室。
    4、采集的每份样品必须详细填写采样单,除了填写被采样畜禽的基本信息(畜主名称或场名,规模场必须明确到乡(镇),散养户必须明确到村)外,猪全血要求填写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免疫情况,牛全血要求填写口蹄疫的免疫情况,羊全血要求填写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的免疫情况;鸡全血要求填写H5亚型禽流感(Re-6株和Re-7株)和新城疫的免疫情况,鸭、鹅全血要求填写H5亚型禽流感的免疫情况。各种畜禽免疫情况要求填写半年免疫次数、免疫时间、免疫剂量、疫苗品种和生产厂家名称及批号等情况,各项信息一定要核对准确后再填写。如果被采样畜禽未免疫某种疫苗或免疫了没有记录,均请在采样单的相关栏目中注明。
    5、每份样品必须有编号,采样单与采样器上的编号必须一致,编号要简单,不出现重号。具体要求如下:
    所有样品编号:县名简称 动物种类 序号,县名用第一个汉字,动物种类包括:猪、牛、羊、鸡、鸭、鹅。各县同种动物全血编号顺序为规模场、散养户,最后为交易市场。
    检查组人员应全程参与采样过程,采样数量不少于规定数量,并及时封存。
    三、日程安排
    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30日上午报到,地点:南京市京西宾馆。下午1:00召开工作布置会议。会后各督查组赴各地开展工作。3日上午各组返回南京,按要求提交采集的全血样品和采样单。3日下午各组汇报。
    四、工作要求
    1、参加人员。各省辖市派2名同志,其中1名处(所、站)负责人为组长,1名为业务骨干,省级为每个督查组安排1名联络员。工作车辆各地自备。督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各市请于11月20日下午5:00前,将督查组人员名单、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报委防控办。
    2、材料要求。省督查组要对照督查内容,逐项逐条进行督查,总结工作成绩和亮点,查找工作不足,并提出整改措施。督查结束后,各督查组需提交以下材料:(1)被查市、县的督查总结;(2)现场核查记录表;(3)被查市、县延伸绩效管理自评报告。
    3、交换意见。督查结束后,督查组应就秋防及有关兽医工作督查情况与市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交流,并就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4、纪律要求。督查组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要求,切实做到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廉洁自律,在现场检查的住宿费请按标准自行结算。要与各地兽医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照督查方案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开展督查工作。
    联系人:防控办:王彬025-8626394286263644(Fax)
    屠宰处:王小军025-86263906
    省监督所:燕纯025-86263358
    省疫控中心:徐小艳025-86263452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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