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十六)国务院、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保障服务

发布日期:2006-10-31    浏览次数:2

  1、对机关服务中心为中央各部门机关提供的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5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机关服务中心指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上述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中央各部门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国税发[2002]32号、 财税[2004]42号)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