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6%征收的墙体材料
(1)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财税字[1994]4号)
(2)所称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
(国税发[1994]186号)
2、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
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按照现行对黄金生产的税收政策,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5]44号)
3、建材产品
(1)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5]44号)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①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财税[2001]198号)
(3)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财税[2001]198号)
4、综合利用发电
(1)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财税[2001]198号)
(3)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4)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5)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享受政策的具体产品包括: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总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铵。
(财税[2004]025号)
5、页岩油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财税[2001]198号)
6、废旧物资
(1)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2)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税字[2001]78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①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②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③ 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税发〔2004〕60号)
(5)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组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
(6)回收经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许可证;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进行实地审核,属实的予以免税资格认定,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上加载免税标识。?
(8)回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下列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
① 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
② 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③ 应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④ 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⑤ 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
⑥ 收购凭证限于回收经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收购凭证的具体办法。
?(9)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回收经营单位对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
(10)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回收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回收经营单位必须在纳税申报期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11)对回收经营单位确有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
(国税函〔2005〕544号)
(12)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执行。
(财税[2003]116号)
7、森工企业
(1)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生产上述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2)本通知所指“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本通知所指“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 B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 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3)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综合利用产品,不适用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1]72号)
8、污水处理
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