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4月)

发布日期:2011-07-20    浏览次数:2

(西宁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市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迁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员,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本市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口迁移、管理等工作。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分为城镇居民户口和农村居民户口。

  第五条 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一)入学前户口在省外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在西宁就业或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可在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

  (二)入学前户口在本省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在西宁的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直系亲属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

  (三)入学前户口在本市市区及市辖县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毕业后暂未就业的,须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符合本规定情形之一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毕业分配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事等部门录用证明及用人单位的落户证明;

  (四)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毕业院校所在地户籍证明。

  第六条 被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高级职业技能资格的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可在单位集体户口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落户;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许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

  符合本规定情形之一的,需向公安部门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六)婚姻证明;

  (七)配偶无工作证明。

  第七条 凡在西宁城区购买60平方米及以上成套商品房,可申办本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工作的人,下同)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商品房属多名共同人所有的,只能为一户办理落户手续。

  本省外州县单位和国家、省直行业单位在本市构建住宅出售给职工的,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符合本规定情形之一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购房发票、商品房所有权证书、地名使用证,尚未拿到房产证但已实际入住的,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地名使用证;

  (二)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三)婚姻证明;

  (四)配偶无工作证明。

  第八条 本省户籍人口在西宁城区拥有55平方米及以上二手房的,原房主户口迁出后,可申办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

  符合本规定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购房发票、商品房所有权证书;

  (二)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三)婚姻证明;

  (四)配偶无工作证明。

  第九条 外省户籍人口在西宁城区拥有55平方米及以上二手房的,原房主户口迁出后,可申办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

  符合本规定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购房发票、商品房所有权证书;

  (二)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三)婚姻证明;

  (四)配偶无工作证明;

  (五)工商营业执照或本市劳动管理部门认可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六)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证明。

  第十条 因投资经商、创办企业、纳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一)在本市投资办企业的外商,一次性投资5万美元的,如本人不办理,可允许一名公司工作人员办理户口登记;

  (二)在市区一次性投资30万元、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即一区四园)一次性投资20万元的,项目开工或开业后,引资单位出具证明,且有固定住所的,本人、无工作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三)个体私营企业在本市当年纳税5千元或3年累计纳税1万元以上的,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投资者,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准许本人及其无工作的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

  符合本规定情形之一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投资证明、项目开工开业证明或税票;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四)婚姻证明;

  (五)房屋所有权证;

  (六)配偶无工作证明。

  第十一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一)夫妻两地分居,投靠配偶的;

  (二)未婚子女可随父或随母;

  (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身边无子女,来宁投靠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五)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被收养的非直系亲属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儿和孤儿。

  符合本规定情形之一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婚姻证明;

  (二)户籍证明、出生证;

  (三)父母投靠子女需出具当地乡(镇)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身边无子女的证明;

  (四)父母双亡投靠直系亲属的,需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民政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或孤儿证明;

  (五)收养的,需出具民政部门的收养证;寄养的,需出具寄养协议和公正机关的公证书。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一)离退休后来本市定居且在市区有固定住所的干部、工人及其不在职的配偶和未婚子女;

  (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受安置的军队转业、退伍军人;

  (三)由上级批准安置在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退役干部及其无工作的配偶和未婚子女。

  符合本规定情形之一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离(退)休证;

  (二)民政、人事部门安置手续;

  (三)房屋产权证明;

  (四)配偶无工作证明;

  (五)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第十三条 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及其未婚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任职命令及家属随军报告表;

  (二)配偶无工作证明;

  (三)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四)婚姻证明。

  第十四条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我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入境证件,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本市失去耕地的“城中村”和“城郊村”的农村居民户口,按照自愿原则,要求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由当地村委会出具证明;

  (二)本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实行居住证制度和“蓝印户口”制度。

  (一)拟在市内务工经商、投资兴业的暂住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居住30日以上的人员,应当申办居住证。

  (二)暂不具备办理常住户口条件,在市内连续居住并已办理居住证1年以上,有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无犯罪记录的暂住人口,可申办“蓝印户口”。办理“蓝印户口”人员其常住户口不予注销。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西宁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未涉及到的迁入户口按原相关户口迁入的法律法规、政策办理。原《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宁政办[2006]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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