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24    浏览次数:2

  苏政办发〔2015〕109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防雷减灾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生命财产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全省防雷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防雷安全责任意识

  雷电是常见的天气现象,也是危害严重的气象灾害之一。江苏地处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地带,是雷暴多发地区。根据观测记录,2007年至2014年8年间,全省雷暴天数平均每年达到108天,平均每年发生较大雷灾441起,每年因雷灾造成的火灾或爆炸4起,雷击造成人员伤亡20人,雷电灾害已成为当前我省造成人员伤亡最多的自然灾害。江苏经济较发达,人口密度大,雷电危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较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抓好防雷安全工作。

  二、健全防雷安全责任体系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防雷安全工作责任机制。

  (一)明确各级政府防雷安全领导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防雷安全规划及应急预案,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防雷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落实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防御设施建设经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安全生产状况的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并将防雷安全考核纳入整个安全生产考核体系。

  (二)落实部门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监部门负责做好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的督导,制定防雷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会同气象局进行防雷安全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发现防雷事故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处理。气象部门负责建立雷电灾害预警评估体系,及时预报和发布雷电灾害信息,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对存在的防雷安全隐患问题责令责任单位整改,开展防雷安全检查指导。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气象等部门负责对新建重大建设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项目及生命线工程等进行雷电灾害风险及防范审查。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所辖大型企业、行业防雷安全的指导和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综合统筹防范雷电灾害,对建筑和公共事业的防雷安全进行监管。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准确向社会传播雷电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教育部门负责对学校教学、办公场所和员工学生宿舍防雷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对学生开展雷电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旅游部门负责旅游防雷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旅游防雷应急救援工作。

  (三)强化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承担防雷安全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实施防雷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防雷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落实防雷安全工作所需经费,配备防雷安全管理人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实施安全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防雷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四)落实防雷中介服务机构防雷安全责任。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单位或者承担安全评价、风险评估、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核准范围内从业。防雷中介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评估、报告、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其真实性、科学性。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的,防雷中介服务机构在出具检测报告的同时要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气象部门。

  其他涉及防雷安全的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防雷安全和减灾工作。

  三、开展防雷安全检查

  各级气象和安监部门要制定防雷安全检查方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单位履行防雷安全责任,做好防雷安全工作的全面自查工作,发现防雷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一)全面检查防雷事故易发单位和区域。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制定防雷安全自查方案,对防雷设施进行全面自查。对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港口码头、高层建筑、电力设施、通讯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旅游景点、学校、车站、商场、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设施和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设施,要进行重点检查。气象和安监部门要进行防雷安全联合检查和联合执法工作,对于存在防雷安全隐患、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或者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的单位,下发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督查整改到位。对新(改、扩)建设项目,各级气象部门要按照法规规定组织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加强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从源头上消除防雷安全事故发生。

  (二)加大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对于安全意识淡薄、责任主体不明确,存在防雷安全隐患的少数易燃易爆场所、商用建筑、居民住宅小区、部分公共服务设施、农村和边远地区等,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将国家防雷安全法规及相关文件、通知、整改意见等,按照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方式送达相关单位和人员,主体责任难以落实到位的,送交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防雷安全隐患或重点问题,要逐一查实,研究解决。

  (三)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诚信体系。气象部门要会同安监、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防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定期梳理信息报告当地政府并抄送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告方式向社会发布其违法信息,有关征信机构可将其不法行为纳入诚信信息。

  四、落实防雷安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防雷安全是整个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组织领导,坚决克服雷灾是天灾、发生概率小的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强化防雷安全责任意识,扎实做好防雷安全各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福祉安康和经济社会平稳发展。

  (二)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防御指南,适时加大预报预警时段与密度。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完善防雷应急预案,针对雷电时常伴有大风暴雨等天气,重点防雷单位适时安排雷电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在雷电高发时期,广播电视、通信等单位要及时传播雷电灾害防御信息,指导社会公众采取正确措施,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雷电灾害发生后,气象、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妥善高效处置雷电灾情。

  (三)加大防雷安全和科普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防雷科普知识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积极向公众宣传防雷安全政策法规、防雷安全知识、防雷安全技能等,使防雷科普知识深入农村、学校、企业、社区、街道,提高全民防雷减灾与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szbf[2015]109(2015-11-0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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