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五)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发布日期:2006-10-31    浏览次数:2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 [94]财税字第0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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