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年度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前款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是国办发[2000]71号文件附表所列单位;或是在1999年12月31日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以及虽已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仍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户头的单位。2000年1月1日前已转为企业、并入企业,没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未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改制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具体范围包括:勘察设计单位整体改制的勘察设计企业(包括整体进入其他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所属分院、分支机构改制的勘察设计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改制的勘察设计单位合并后组建的勘察设计企业、集团公司;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设立的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3、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按照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4、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