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二十一)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

发布日期:2006-10-31    浏览次数:2

  1、进口物资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暂行条例》)

  2、在华采购物资

  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基础上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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