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申报2014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23    浏览次数:3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申报2014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外专发〔2013〕105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本市2014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国家引进国外智力“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紧紧围绕上海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上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聚焦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等重大问题,按照上海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要求,以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开展六支人才队伍出国(境)培训,进一步增强出国(境)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出国(境)培训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大幅压缩出国(境)培训规模。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文件精神(中办发[2013]16号),大幅压缩出国(境)培训规模。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从严控制、为我所用、突出重点、少而精”的要求,从实际需求出发申报2014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严格控制党政干部出国(境)培训规模。凡是国内能够解决问题的,不得申报出国(境)培训项目。不得因人找事、安排照顾、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要及参观考察性质等一般性培训项目。
  
    (二)进一步优化出国(境)培训项目结构。出国(境)培训应围绕本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建设和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需要,聚焦上海自由贸易区建设,结合各部门、各区县的特点和地区定位,重点放在体制改革、法制建设、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行业关键技术、金融创新及风险防控、社会管理、民生保障及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立等方面,重点支持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先试先行区建设、创新型城区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区、汽车工业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创新创业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建设等区域经济项目。切实加大对专业技术等领域、特别是中长期培训项目支持力度。

    (三)大力提高出国(境)培训项目主题的针对性。培训项目计划必须主题明确、针对性强。培训主题要与组团单位业务范围相符、与拟前往国家(地区)优势领域相符、与境外培训接待机构培训特长相符,控制赴热点国家(地区)的培训项目。加大对领域优势明显、发展经验丰富的非热点国家(地区)出国(境)培训项目资助力度。

    (四)继续支持独联体专项、软件集成电路专项和本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重点项目。充分利用独联体国家的科技资源,促进双方人才交流与合作的不断发展。进一步支持推动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及其他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出国(境)培训项目。进一步支持战略型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先进重大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等本市重点发展产业的出国(境)培训项目。

    (五)以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开展“六支队伍”出国(境)培训。加大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的支持力度,统筹开展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的出国(境)培训项目。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境外培训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13]13号)文件精神,市委组织部负责调训本市党委管理干部及其后备干部,区县党委组织部不直接组织境外培训。

    (六)从严控制双跨出国(境)培训团组项目和境外资助的培训项目。无外事审批权单位不得申报双跨培训团组项目。严禁组织以营利为目的、高收费乱收费培训项目,坚决制止假借培训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严格审查外方资助单位的背景和意图。凡背景复杂、专题敏感、成效不明显、对我无实际需要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

    (七)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审批“五挂钩”。上海市外专局将根据各单位近两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执行率、培训总结报送、培训成果收集与推广、培训经费落实和培训工作管理情况,择优筛选2014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优先支持近年来出国(境)培训成果突出的单位。对无正常理由不执行上一年度计划的单位,将压缩该单位2014年培训项目或人数。

    三、申报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总结2013年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培训效果。申报2014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时,必须报送2013年出国(境)培训管理重点项目成果以及2013年已执行完毕的培训项目总结。没有报送2013年出国(境)培训工作总结的单位,将不予下达2014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

    (二)各组团单位要通过邀请行业专家评审,做好对项目必要性、针对性和可行性的论证,同时做好经费预审、境外培训机构沟通、外语能力(BFT)考核等前期工作,确保培训项目的质量和实效。
   
    (三)严格控制出国(境)培训项目人数和在外天数。每个出国(境)培训团组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并根据培训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严格控制。

    (四)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领域的培训,国务院有关部门垂直管理的地方相关单位培训,由主管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统一组织申报,本市不再组织另行申报。

    (五)出国(境)培训项目申报单位要认真选择专业对口的境外培训机构。经批准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更改境外培训机构。

    (六)按照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8〕230号)的精神,党政干部的因公出国(境)培训经费应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专项预算管理,推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

    (七)2014年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批类、审核类计划均按统一格式申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是否提供资助,统一下达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项目执行时仍按现行程序和相同的审查标准逐项报批。

    1、组团单位根据市外国专家局下发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登录“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项目在线申报/审批系统” (该系统10月7日之后启用,使用方法参见《出国培训项目在线申报/审批系统用户手册》,可通过外国专家局网站 http://www.safea.gov.cn下载),在线填写《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市外国专家局初审通过后,组团单位使用A4型纸打印一式两份,经组团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签字用章后,报送市外国专家局。

    2、申报出国(境)培训项目须按培训主题明确项目类别。项目类别分为六类,分别为党政人员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类、专业技术人员类、高技能人员类、农村实用人员类和社会工作人员类。

    3、申报出国(境)培训项目须按培训主题明确行业类别。行业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领域国家标准分为20类(GB/T4754-2011),分别为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4、短期培训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申请资助档次:①全额资助费用(含国际旅费);②全额资助境外费用(不含国际旅费);③全额资助境外培训费、住宿费;④全额资助境外培训费、伙食与公杂费;⑤其他。

    中长期(90天及以上)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生活费资助标准,申请境外生活费资助比例(不含国际旅费)。

    5、政府间协议、引进技术设备合同规定的培训项目须在申报时予以说明。凡有境外资助的项目,须提供相关背景情况说明。

    6、项目申请表中专家评审栏应由相关领域科研机构、高校或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专家填写评审意见并提供其联系方式。

    请各组团单位于2013年10月25日(含)之前将2014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报送至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对未按申报要求申报的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本通知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http://www.12333sh.gov.cn下载。

    联系人:杜娟   籍建华  

    电  话:23110320   23110321 

    传  真:50722823

 

上海外国专家局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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