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二十二)补贴收入免税

发布日期:2006-10-31    浏览次数:2

  1、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4号)
  2、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5号)
  3、软件集成电路
  自2000年6月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4、模具加工
  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资金应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凡改变用途的,则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会同中国铸造协会、中国锻压协会和中国模具工业协会制定增值税返还资金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财税[200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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