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在建设创新型兰州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以鼓励自主创新、协同创新,加强研政产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基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兰州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分以下三类:
(一)兰州市科技功臣奖和科技功臣提名奖;
(二)兰州市科技进步奖;
(三)兰州市技术发明奖。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其中评审委员会中来自企业的委员不少于50%。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和异议处理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奖项设置和条件
第七条兰州市科技功臣奖每次授予人数1人,可以空缺。兰州市科技功臣提名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5人。
第八条兰州市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奖项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
第九条兰州市科技功臣奖授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特殊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以上。
第十条兰州市科技功臣提名奖授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贡献,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有突出成就,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以上。
第十一条兰州市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企业自主创新和以企业为主体的研政产合作项目,授予在本市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第十二条兰州市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创造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并在本市得到实施的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