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 [94]财税字第001号 )
3、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0]25号)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 [94]财税字第001号 )
3、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