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7    浏览次数:2

 

各市农委,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宿松县水产局:

  为做好2013年度渔业油价补助申报、审核、发放和监管等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3〕95号)和《安徽省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财建〔2010〕148号,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组织渔业油价补助申报工作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从落实中央支渔惠民政策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及时动员,尽早部署,为顺利完成全年油价补助工作奠定基础。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符合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填写要准确、全面,经初核、汇总、公示后,进行补助用油量测算(国内捕捞渔船根据其捕捞许可证作业类型的第一栏登载内容确定补助用油量测算标准,不同作业类型分为七档,分别为拖网:0。29;围网:0。3;刺网:0。275;张网:0。2;钓具:0。2;其他:0。19;养殖渔船:0。275),于2014年2月10日前逐级报送至省农委。申请表要填写完整,包括渔船、船主和养殖证基础信息、2013年度是否正常生产作业、有无违法违规情况等。

  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对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测算,于2月20日前,以书面文件将本市及各县(市、区)2013年度《中央财政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和《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养殖渔船请按照农办渔〔2013〕8号文件新修订的船名册格式填报)汇总上报省农委,并使用不可擦写光盘报送电子表格。

  二、认真做好渔业油价补助审核工作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及省农委有关文件规定的补贴范围、补助对象、测算标准和核算原则,根据其实际作业情况据实测算补助用油量,认真做好2013年渔业油价补助相关审核工作。各县(市、区)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要严格控制在省下达的“双控”范围内,养殖渔民(企业)要持有合法有效的养殖证(按照农业部公告1408号,2011年1月1日全国已启动系统打印的新版养殖证,此日期后手工填写的旧版养殖证无效)和渔业船舶证书,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养殖生产活动。

  根据农业部有关文件要求,2013年渔业油价补助继续与渔政执法管理工作挂钩,从事电毒炸鱼作业、暴力抗拒检查、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违反禁渔规定作业、套牌或使用假船名作业的扣除全年油价补助;其他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扣减70%以下渔业油价补助,具体违规行为和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各级渔政执法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或协作办案工作中,凡涉及扣减涉案渔船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的,应及时将扣减建议情况汇总上报本级渔业主管部门和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非法建造的渔船不得发放燃油补助。公示期内被检举不具备申报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条件的渔船,一经查实,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各市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确保公示时间和范围,避免漏报和走形式。

  三、及时发放渔业油价补助资金

  渔业油价补助资金下达后,各市、县(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及时启动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按程序将补助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公示后,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四、切实加强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监督检查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补助资金监管力度,配合相关部门严查虚报(冒领)渔船、借养殖证及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已灭失渔船仍冒领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旦发现上述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燃油补助。误发或冒领的资金,由具体核发部门负责追回并上缴当地财政部门,同时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对地方各级渔业部门和补助对象申报的渔船、养殖证、生产作业等情况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以及资金拨付进度等情况,省农委将进行监督检查。

  五、充分应用管理软件开展国内渔业油价补助工作

  渔业油价补助管理软件的应用,对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油价补助工作效率、规范工作程序、预防违规操作等方面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今后我省捕捞渔船油价补助必须应用该管理软件进行申报、审核。各地可逐船录入信息,也可以按照统一要求制作EXCEL表格后批量导入信息,具体软件操作详见附件2。

  对于买卖渔船,并于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结《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由买入方申报油价补助,未办结的由该渔船原船舶所有人申报。

  六、及时更新渔船管理数据库

  渔船管理数据库是渔业油价补助核发工作的基础。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船舶摸底调查的通知》(农办渔〔2011〕6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养殖机动渔船数据库的通知》(农办渔〔2010〕100号),各地建立了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数据库,并已报农业部备案。但由于管理基础较差,上报数据较为混乱。请各地在此次渔业油价补贴申报审核工作时,对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数据进行全面清理,按文件要求补充、完善相关数据。数据库数据清理与此次渔业油价补助申报审核工作一并进行,时间为2014年2月底前完成。今后原则上每年6月底和12月底要分别进行一次数据更新。

  七、全面做好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总结工作

  补助资金发放完成后,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商同级财政部门,认真开展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总结工作,并于2014年9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材料以及《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使用不可擦写光盘)报省农委。

  联系人:徐超,0551-62653842,电子信箱:ahycaq@163.com

 

附件:1.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

2.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系统操作须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4114        

 

 

 

附件1

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

编号:(船籍港地区简称)油补(20XXS-XXXX

  

 

渔船编码

 

船籍港

 

渔船检验证书编号

 

渔船国籍(登记)

证书编号

 

渔船捕捞许可证编号

 

主机总功率

(千瓦)

船长

(米)

总吨位

 

主作业类型

 

船舶种类

 

建造完工日期

     

渔船所有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公司注册号

 

联系电话

 

渔船所有人

   

 

渔船所有人

银行帐号

开户行

 

开户名

 

  

 

是否正常从事

捕捞生产活动

 

年实际耗油量

    

本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渔船所有人签名(盖章):

违法违规

处理情况

 

扣减比例

 

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说明:1.每份表格仅限填写一艘渔船,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船合法性审查,并负责信息录入和档案留存。2.内河渔船证书三证合一改革后,本表中渔业捕捞许可证编号依照渔业船证书编号填写,不再填写渔船检验、国籍登记证书编号。3.作业类型仅限填写: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阱、笼壶和杂渔具等9种。

附件2

 

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系统操作须知

 

一、系统登录

登录中国渔业政务网(www.cnfm.gov.cn)点击渔政指挥系统进入,或者直接输入网址http://202.127.42.208/EOMS_J2EE/(北方联通)或者http://219.141.234.54/EOMS_J2EE/(南方电信)

输入用户名和口令分别进入捕捞船渔业油价补助管理系统(原有账户可继续使用,如无用户账号的单位须填写《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用户帐号申请表》(附后),报委渔业局办理。

二、数据录入

(一)逐船录入信息。各地可根据渔民或企业填报的《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按照系统设计要求(带有*的为必填项)逐船将有关信息录入内陆捕捞渔船补助系统。

(二)批量导入信息。各地可从内陆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系统中下载统一的EXCEL表格模板,并根据渔民或渔业企业填报的《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统一制作EXCEL表格后批量导入信息。在制作EXCEL表格时,要按照模板要求的数据格式和属性填写,其中渔船船名和申请人为必填项,不得为空。

三、业务咨询

各地在油价补助系统应用如有中有何困难和问题及业务咨询,请与省渔业局和船检处联系。

联系人:章军(系统账户问题),电话:05516264273118956048776;徐超(系统操作问题),电话:055162653842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