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25    浏览次数:2

  各市、区科技局:

  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改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14〕2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15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 申报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及生产经营的法人企业。

  二、 申报时间

  本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

  三、 申报材料

  符合《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的企业,在提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表》(附件1);

  2.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以上);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5.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并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上年度总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汇总表(附件2),企业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需提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企业总收入35%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需提供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之和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

  7.上年度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企业前3位高管简历(加盖企业公章);

  8.其它佐证材料: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佐证材料、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及技术合同文本等。

  四、申报程序

  1.企业准备材料。企业下载附件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表》并填写,连同相关附件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含电子版)报送至所在地科技局。

  2.地方初审。各市、区科技局会同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发展改革部门依据《管理办法》,按各自职责联合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附件3),并加盖初审单位公章。初审内容包括: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有无违法行为等。

  3.上报材料。各市、区科技部门将辖区内初审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一式两份,含电子版)统一报送至苏州市科技服务中心项目服务科。

  联系人:苏州市科技服务中心  项浚峰       65241080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科技服务业处  65240990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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