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和《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库〔2015〕2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提前做好相关准备,统筹安排,确保2016年起全面落实到位。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5〕192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库〔2015〕205号)
江苏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