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07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食品安全

  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1〕10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2011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2011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精神,为明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落实部门职责,扎实做好各项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和食品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为核心,把加强食品安全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强化地方负总责意识,落实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促进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总体目标

  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杜绝在生鲜乳和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杜绝在养殖生产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行为,生鲜乳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100%,蔬菜农药残留、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和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监测合格率为100%;强化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等重点餐饮单位的检查和监督,积极开展餐饮单位后厨及餐饮具消毒规范管理活动,对持证餐饮单位年监督覆盖率达100%,符合条件的餐饮单位持证率达100%;各种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城乡定点屠宰率分别保持在100%和95%以上的水平。

  三、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1食用农产品安全环节。要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突出整治重点,强化整治措施,认真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监管能力。一是依法查处农兽药生产经营中的违法问题,坚决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农兽药的“黑窝点”,打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研发、生产、销售高毒农药和制售假劣农兽药以及在水产品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加强对安全施用农药的指导和管理,严禁使用禁用农药。二是深入排查并坚决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在畜禽饲养、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三是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点),打击收购站之间违规交易生鲜乳行为。四是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抽查,防止不符合粮食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农牧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委、商务、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配合)

  2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环节。落实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健全食品生产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快速反应和重点区域整治等制度,全面提高质量安全风险监控能力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一是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食品包装材料的行为。二是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小作坊以及生产仿冒他人品牌食品包装材料的“黑窝点”。三是严厉查处通过提供伪造合格证明文件、虚假无效证照和骗取检验报告、标签标识造假等逃避监管和进行商业欺诈的行为。四是加强进出境食品、食用农产品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逃避检验检疫行为。(质监部门牵头,工商、商务、公安等部门配合部门)

    3食品流通环节。巩固和规范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制度,严厉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一是强化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二是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三是严格规范食品广告行为,依法查处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四是加大对农村食品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集中整治从非法渠道进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及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违规问题。(工商部门牵头,商务、公安、质监、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配合)

  4餐饮服务环节。一是集中整治餐饮服务单位不落实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的行为。二是深入排查和治理餐饮服务单位特别是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幼儿园食堂、旅游景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和经营过期、劣质食品等问题。三是取缔不具备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餐饮店。四是加强对餐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的监管。五是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取缔劣质餐具制售“黑窝点”。打击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工商、质监、教育、公安等部门配合)

  (二)突出抓好重点品种治理

  5加强乳制品综合治理。强化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推进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落实企业原料检验、出厂批批检验制度。在原料乳粉生产企业试点建设电子信息追溯系统。严格乳制品销售者资质要求,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监督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乳制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数据库,健全验证验票查询系统。(农牧、质监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委、经委、工商等部门实施)

  6加强食用油综合治理。严格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强化日常监管。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劣质食用油和从非法渠道收购食用油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认真推广西宁市的先进做法,争取选择三个州(地、市)制定出台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质监、城建、工商、财政等部门实施)

  7加强保健食品综合治理。加大对保健食品中可能被违法添加药物的检测力度,整治制售假劣保健食品、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等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配合实施)

  8加强鲜肉和肉制品综合治理。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屠宰检疫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严禁私屠滥宰和宰售病死病害畜禽,打击加工、出售注水肉、未经检疫检验合格肉及其制品的行为。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防止其流入饲料生产企业和畜禽饲养环节。(商务、农牧部门牵头,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配合)

  9加强食品添加剂综合治理。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加大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卫生部门要及时公布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和检验检测方法,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食品中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工作,严查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标准、超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行为。质监部门要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严禁食品添加剂虚假标识标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工商部门要严格实行三聚氰胺销售实名登记制度,禁止向食品和饲料企业销售三聚氰胺。

  10加强酒类综合治理。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加大市场检查力度,整治制售假冒伪劣白酒和葡萄酒类的行为,重点整治非法勾兑和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酒类的行为,全面清理不符合经营资质的白酒和葡萄酒类销售单位。严格落实白酒和葡萄酒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质量安全溯源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择时推进酒类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商务、质监、工商等部门负责实施)

  (三)着力提升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11监督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责任和义务,农牧部门要指导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质监部门要指导监督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管理、出厂检验、不合格食品管理等制度;工商部门要指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导监督餐饮服务单位落实规范操作、人员培训、健康管理、设备维护、餐具清洗消毒等制度;粮食主管部门要指导监督粮食收购企业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

  12鼓励支持食品企业推广应用先进管理制度和技术。质监部门要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技术等食品安全管理先进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对快速检测、贮存、运输、信息化追溯等保障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鼓励企业制订、执行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的企业标准。

    13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经贸部门要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激励引导和惩戒政策措施,制订和出台《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中的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经营。各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健全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信用分类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

  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职责,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不断巩固省、州(市、地)、县、乡四级责任体系,调整充实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做到机构、人员、任务三落实。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经费投入,支持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各监管部门要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快制(修)订地方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质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出台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强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实施2011年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加强监测数据的管理,建立本地区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数据库,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对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风险评估。

  (三)加大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

  各监管部门要严把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许可关,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许可后续监管和执法检查。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撤销许可;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公安部门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省食安委办要做好打击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重点品种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提高食品安全应急能力

  省食安委办要修订《青海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青洽会”、“国际清真食品及用品展览会”、“环青海湖自行车赛”等省内重大文体、经贸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各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舆情监测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收集掌握和核查处理群众、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准确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五)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各地区和各监管部门要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大力开展行业诚信自律教育,加强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普及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引导群众安全消费、理性消费,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大力宣传优良品牌、示范工程和诚信守法典型,增强群众消费信心。要鼓励群众投诉举报,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及时公布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监督查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曝光典型案件,揭露不法分子危害群众健康的恶劣行径。

  (六)加强检查评估,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区和各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逐级开展检查和评估。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工作不实,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法规,追究有关地区、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省食安委将在年底组织相关部门对全省各地和各监管部门2011年食品安全工作安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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