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确保2011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业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申报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期限为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4月20日。
二、参保单位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申报时需自行打印《北京市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参保单位以参保人2010年1月至12月实际发生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依据,录入时,不做上下限的限制。参保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参保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不得瞒报、漏报。
四、参保单位未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将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1]27号)文件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8]23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由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暂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按照单位最后缴费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新年度缴费工资基数。
五、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须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时限内到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办理申报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档次的手续。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档次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档次确定。
六、参保单位可以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bjld.gov.cn/)下载“企业版”软件或登陆网上申报系统。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