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01-11    浏览次数:2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福建省“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规范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促进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共享,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良好条件,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项目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实施机构。
第三条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协调、激励共享、分期实施、滚动支持的管理方式。根据我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统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布局,探索以开放共享为核心的运行机制,促进科技项目、人才和基地的集成。
第四条  省科技厅设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由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处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分类与重点
第六条  科技创新平台包括:技术研发协作平台、科技中介服务平台、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第七条  技术研发协作平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关键技术的工程化开发为目标的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研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
第八条  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扩散、技术服务、科技评估、管理咨询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交易服务机构、科技咨询和评估机构、科技投资服务机构等。
第九条  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含:各类分析测试机构)、自然科技资源库(含:各类种质资源库、实验动物技术服务基地)、科技信息服务网(含:科学数据、图书文献、科技成果与专利信息)等。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以专利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为目标的产学研对接项目、成果示范基地、产业化基地和科技园区,营造科技产业化的良好环境。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采取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相结合的方式组织项目申报。
定向申报是指省科技厅通过调研、专家研讨等方式,凝炼提出适应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求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目标,并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公开征集是指省科技厅通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申报时间、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建设内容应符合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的年度申报要求,项目实施时限不超过三年。
(二)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或科技服务能力,科研仪器设备具备开放使用的条件。
(三)申报单位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具有较好的信贷资信。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项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四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初审合格的申报项目,以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形式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和项目主管(推荐)部门主要从以下五方面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一)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申报资格;
(二)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指南的要求;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真实、有效;
(四)申报单位的技术开发与服务能力等基础条件;
(五)是否符合必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或咨询机构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评审:
(一)申报项目必要性及对相关行业带动作用;
(二)申报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是否具备主要建设条件;
(四)申报项目建设方案的先进性和可行性;
(五)经费预算合理性和可行性;
(六)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建设重点和项目评审意见择优立项。列入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的项目,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管(推荐)部门签订《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项目合同书》,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2月中旬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表,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九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对项目的建设内容、计划进度、完成期限、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变更调整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合同变更申请书》,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省科技厅同意后变更合同调整计划。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规定的验收时间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材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工作总结(包括项目实施过程、合同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今后打算等);
(三)项目创新成果或新增科技服务情况;
(四)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清单及共享使用情况;
(五)项目经费总决算表;
(六)建设期内取得业务和管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七)佐证合同任务完成情况的其它附件。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组通过审阅资料、现场考察和质询评议等方式,对项目是否完成合同目标、实施效果、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验收结论。验收组一般由技术、管理同行专家5--7人组成。
第二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省科技厅审核后批复《项目验收意见书》。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经整改完善,可在6个月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验收的,三年内不受理项目主要负责人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按合同执行或无故中止合同,不按计划使用或挪用项目经费的承担单位,省科技厅将中止拨款,追回经费,三年内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五条  使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建设的设施应在明显位置贴挂统一标识牌,登记造册,并纳入全省统一的数据库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应实行专人管理,并加入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
第六章 实施机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机构管理的实施机构,其行政隶属关系不变,省科技厅负责有关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按照分类指导原则,组织制定各类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实施机构评估指标体系,并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定期开展业务评估。
第二十八条  业务评估程序:
(一)材料提交。申请单位将评估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估申请材料包括:《科技创新平台实施机构评估申请表》、《科技创新平台实施机构业绩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1)等。首次申请评估还应提供《科技创新平台实施机构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
(二)材料初审。由相关主管部门对评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材料核查。省科技厅对评估申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评估报告。按照科技创新平台实施机构评估指标体系,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五)审定公告。省科技厅审定并在福建科技网等媒体公告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优秀、合格者由省科技厅授予规格统一的匾牌。评估优秀者可优先获得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项目的支持。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对于一次评估不合格者,限期6个月整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撤销科技创新平台实施机构称号,不再纳入管理体系。逾期不报送评估材料者视为自动退出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修订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实施机构管理细则和评估指标体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科技创新平台实施机构业绩报告》编写提纲
一、评估期工作概述
二、主要创新成果与人才培养
三、科技创新与服务的典型事例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五、附件:
1、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2、承担科技项目/开发任务名录
3、获得知识产权、成果推广名录
4、服务合同/协议名录

附件2:
《科技创新平台实施机构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一、概述
二、建设意义
三、国内外同行现状分析
四、主要建设内容
五、机构组建方案(包括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运行机制、组建经费概算及来源等)
六、机构运营管理制度
七、机构负责人技术与管理能力
八、依托/合作单位优势与投入
九、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扶持政策与措施
十、附件:(根据各类创新平台申报要求选择提供)
1、机构成立的批文/机构章程
2、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
3、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
4、专职人员名单及其学历、岗位情况表
5、银行帐户及资信证明
6、办公及服务场所使用权证明
7、可共享的仪器设备清单(按价值大小顺序列出)
8、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扶持政策文件及投资证明
9、有关资质证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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