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07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1〕11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并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青海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二○一一年五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精神,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就我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试点范围

  西宁市和格尔木市市属公立医院;西宁市所属湟中、湟源、大通县人民医院,除玉树以外其它各州和海东地区的各1所县级综合医院,力争全省1/3的县级医院开展综合改革试点。鼓励省级和其他州(地)级公立医院适当参与相关改革。

  二、主要内容

  (一)实行管办分开,建立新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西宁市、格尔木市政府成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由发展改革、编制、国资、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审计等部门组成,政府分管负责人兼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出资人的职责,负责公立医院的资产管理、财务监管和绩效考核,组建医疗集团,建立统一、高效、权责一致的政府办医体制。

  医院管理委员会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并落实公立医院发展建设、人员编制、政府投入、医药价格、收入分配等政策措施,为公立医院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保障条件。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规模布局、功能种类实行统一规划,对机构人员、技术设备实行统一准入,对医疗服务、质量安全进行统一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

  (二)实行政事分开,完善公立医院运行机制。

  试点城市以综合医院为核心组建区域性医疗集团,对区域内各类公立医疗机构人、财、物实行一体化管理,统一调配、统一运营,建设紧密型实体化医疗集团,实现以大带小,以强带弱,资源共享,合理分工,优势互补。也可在市级综合医疗机构布局薄弱的区域,以相应省级医疗机构为核心组建技术性医疗联合体,发挥技术优势,带动区域内医疗服务能力的整体提高。

    医疗集团实行总院长负责制,总院长为集团法定代表人,医疗集团为自主经营和管理的法人实体;总院长可采取公开竞选等多种方式产生,对集团的发展建设、人事管理、医疗质量管理、绩效考核和工资奖金分配等负总责,向医院管理委员会负责。总院长、副院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集团管理层,任期五年,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推动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取消总院长、副院长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行政级别。

  医疗集团(公立医院)要实行院务公开,推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事关医院长远发展和涉及广大医务人员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切实保障广大医务人员的参与权、表决权、监督权,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

  强化医疗集团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集团总院长、副院长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党委书记、专职纪委书记按照党管干部原则管理;医院管理委员会可向同级党委推荐医疗机构负责人。

    (三)实行医药分开,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西宁市、格尔木市组建市级药品管理中心,实行医药分开,将本级医疗机构药房的在编药剂人员(不含制剂人员、临床药学和不良反应监测药师)成建制划归药品管理中心,下设医疗机构药品调配站。药品管理中心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负责药品调配站管理及人员配备,药品采购计划的汇总、编制、上报,组织药品验收、配送和财务结算,监管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的使用等工作。市财政根据药品采购工作需求,给药品管理中心安排必要的药品供应周转金。市药品管理中心对供应的非基本药物和医用耗材按国家规定加价的部分全额返还医疗机构。

  试点地区要将公立医院的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补偿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对公立医院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缺口部分予以补齐,并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予以补偿。药事服务费标准按照药事服务成本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

  落实对试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由同级财政全额负担。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对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和支援社区等公共服务经费予以保障。医疗集团内各分支机构的原拨款渠道不变。逐步探索化解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及建设标准的试点医院历史债务。

  (四)推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严格界定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举办主体,政府重点办好公立医疗机构,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均要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执业,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监管,营利性医疗机构同时接受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管。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以及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本机构医疗服务资源的10%。鼓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培育发展特色专科,支撑可持续发展,其所得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和规定的合理支出外,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继续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使用的药品执行政府指导价,参照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自主经营,履行纳税义务,其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或提供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必要补偿。

  (五)深化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创新公立医院内部管理机制。

  健全以全员聘用和岗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试点地区医院依据服务职能、服务范围、现有工作人员等情况,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完善聘用制度,实行因需设岗、全员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医院科室主任、科室医务人员、护理人员分别由院长(集团分支机构负责人)、科室主任、护理部主任提名,经医院党委考察研究后,由院长聘用,三年一聘,每年考核。实行科室主任责任制和人员绩效考核制,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者予以解聘、缓聘,对违反《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辞退。

  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将医务人员的工资收入与医疗服务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成本控制、群众满意度等挂钩,做到同工同酬、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要向技术骨干、学科带头人、临床医师和一线护士倾斜,其中学科带头人、医学专家的收入不低于医院管理层的平均收入水平。试点地区可按国家政策指导建立院长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各试点医院要严格经费预算和收支管理,进行全成本核算与控制,建立医院经济运行、成本绩效定期分析考核制度。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进医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医疗集团内部实行总会计师制度,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六)加强公立医院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能力。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坚持合理布局、统一规划、适度规模的原则,优化配置公立医院资源,注重加强老年护理、康复、儿科、妇产科、口腔、精神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医疗薄弱领域的能力建设,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面向上述领域举办相关医疗机构,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需求。做好西宁市城市新区、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各工业园区的医疗资源配置工作。建设以县医院为中心的农牧区急救服务体系。选择有条件的县级中藏医医院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中藏医药事业发展,完善中藏医药服务体系。

  优先支持发展县级医院。坚持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相配套,加强县级医院标准化建设,填平补齐辅助设施、诊疗设备等,使硬件条件基本达标。合理确定县级医院人员配备总量,同步加强人才、技术、管理等建设,从2011年起,实行县级医技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每3—5年轮训一遍。加大投入,重点支持县级医院急诊科、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建设。推行三级医院向县级医院派驻医疗帮扶团队制度,三级医院组派不少于5名医护人员,帮扶不少于1所医院,其中安排1名有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挂职副院长,同时各县级医院每年选派不少于3名专业技术人员到对口的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帮扶和学习时间均不少于一年。帮扶团队在帮扶期间按照当地标准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青海津贴,并给予基层生活补助。通过努力,2011年底确保人口30万以上的县有1所县级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力争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达到标准化建设水平。“十二五”末全省县级医院全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成为县域内医疗服务中心,使常见病、多发病、危急重症和部分疑难复杂疾病的诊治能够在县域内基本解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厅完善卫生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给予政策倾斜,注重临床经验、技术水平、患者满意度等基本条件,淡化论文和外语要求。严格执行医师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连续或累计到农村牧区服务一年的规定,促进业务骨干定期到县级医院工作,提升县级医院技术水平。

  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以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组建医疗联合体等多种形式,建立县级医院与乡镇卫生院、城市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长期稳定的分工协作关系,实现优质医疗资源下基层,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水平。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加大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的力度,完善城市公立医院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制度。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执业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开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促进医务人员合理流动和规范执业,充分发挥骨干医疗人才的传帮带作用,带动基层服务能力提升。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平台、统一管理的原则,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2011年启动实施县级医院能力建设项目和远程会诊系统建设项目,基本建立以规范化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和影像信息系统。到2013年建立符合统一标准的电子病历基础数据库,并与城市三级医院建立远程会诊系统,逐步实现远程会诊、远程诊断、远程重症监护、远程示范,缓解群众看病远的问题。依托“金保”工程,加强基本医疗保障结算系统建设。

  (七)全面推行便民利民措施,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要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规数量和使用率,三级医院购用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50种,二级医院不超过35种,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的处方比例不超过20%。要全部开展临床路径管理,三级医院开展的病种数不少于10种,二级医院不少于5种,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在试点地区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全面推行优质护理服务,2011年100%的三级医院、40%的州(地、市)级医院和20%的县级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全面开展无节假日门诊和预约诊疗服务,落实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提供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及收费项目公示和费用查询、基本医疗保障费用即时结算等服务。西宁市、格尔木市要组建市级或医疗集团内部临床检验检测中心,避免重复检查、过度医疗。

  积极开展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控制医疗成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向医院预拨一定数量的周转金,降低参保病人预交金额,并及时足额结算费用,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管,开展医院等级评审和医疗安全质量评价工作,提高医院管理水平,保障医疗安全。强化对医药费用的监管控制,将本地区门诊和住院次均费用增长率、药品费用增长率和药占比等控制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和绩效考核范围。落实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健全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及时受理,妥善解决,提高群众满意度。

  三、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主要负责同志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级发展改革、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取得成效。相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改革政策及进展情况,为公立医院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省、州(地)级公立医院重点在优先配备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大力开展对口帮扶,落实医疗服务便民利民措施,实施成本核算和控制,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等方面参与改革,发挥示范作用。

  为确保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积极稳妥进行,不断总结经验,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办法,西宁市、格尔木市6月份启动试点工作,各自治州和海东地区在两市试点平稳推进取得经验后适时启动。各试点地区和试点县于每月3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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