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营造创先争优浓厚氛围,激发广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联合表彰一批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以下分别简称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我省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深化以“争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创建为民务实清廉安监机构”为载体的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激励和引导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职尽责、创先争优,开拓进取、清正廉洁,努力为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内设机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
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省、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的专职人员。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
(二)推荐名额
推荐1个先进集体和1名先进工作者。
三、评选条件
(一)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科学理念,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开拓创新,破解安全发展难题,安全生产 “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取得实效,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3.坚持严格、公正、科学、廉洁执法,受到上级部门、当地党委政府和执法对象信任和好评。
4.扎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在“创团结和谐班子、创素质过硬队伍、创科学运行机制、创执法为民业绩、创勤政廉政形象”方面成绩突出,在本地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5.
(二)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自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科学理念,热爱安全监管监察事业,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勤勉敬业,求真务实,破解一批安全发展难题。
3.学习刻苦,勇于创新,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突出,在工作中能够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4.坚持原则,严格执法,勇于同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作斗争,廉洁自律,群众威信高。
5.立足岗位创先争优,在“争做勤学苦练标兵、争做敬业奉献模范、争做执法为民榜样、争做廉洁自律表率、争做服务发展先锋”方面成绩明显,在本地区具有模范示范作用。
6.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确保评选公平。推荐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对照评选条件,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广泛听取意见、集体研究决定,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拟推荐对象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集体名称、个人姓名、简要事迹。
将推荐的集体、个人有关推荐材料报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预审。预审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信息、处级干部比例、事迹等。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预审情况,将推荐名额分配到各地、各有关单位。
对拟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集体名称、个人姓名、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拟推荐对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各有关单位再将拟推荐对象的正式材料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定。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将在全国范围内对拟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要结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正在开展的以“争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创建为民务实清廉安监机构”为载体的创先争优活动,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推荐对象,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评选对象要向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监机构以及长期在条件艰苦、环境困难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一线工作的人员倾斜。先进工作者中处级干部不得超过20%。
(四)按时报送评选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分别填写《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附件2)、《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附件3),所有材料一式五份。先进事迹材料要重点突出、文字精练,字数控制在2000字左右,一律使用A4纸打印。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需报送2寸免冠彩色证件照5张。上述材料要内容真实,层层把关。各单位请于2011年11月20日前将以上所有材料以正式文件(含对应的电子版)形式报海南省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评审程序、处级干部比例、推荐对象身份、事迹、简历等进行认真审核,推荐评选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需经海南省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于2011年12月5日前将以上所有材料以正式文件(含对应的电子版)形式报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奖励方式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印发表彰决定,在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进行表彰。对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对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六、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成立海南省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评选表彰工作有关重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联 系人:王振洪、林广源
联系电话:0898-65340053、65320005,65374542(传真)
电子邮箱:wanghon1965@sina.com
附件:1. 海南省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2. 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3. 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