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地)人民政府: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平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normal align=center>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委 省财政厅
normal align=center>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normal align=center>
normal align=center>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normal align=cen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