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际惯例趋同 发布新会计准则
2006年,财政部分别制定了三部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的规章,即《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三部财政规章立法目的明确,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充分适应了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要求,标志着我国企业财务会计管理进一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一、重新建立会计、审计准则体系。
1。2006年,我国重新构建了会计、审计准则体系,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准则、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与32项应用指南,以及48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与应用指南。新会计准则体系将成为促进当代中国企业真正发展的又一制度性推动,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是财政、会计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
10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标志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构建工作已基本完成。
11月1日,中注协公布了在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框架下制定完成的实施指南。该准则指南覆盖所有准则项目,共48项,计100余万字,自2007年1月1日起与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同步施行。
2。为配合新准则体系的实施,财政部与相关单位颁布了一系列配套文件:
2006年9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业实施新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保险业自2007年1月1日起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报表。12月,保监会又下发《关于开展新会计准则下保险统计制度转换和对接系统切换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迟应于2007年12月底前,按照新统计制度要求完成对接系统切换的全部工作。
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和《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要求2007年1月1日起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经纪公司将正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这意味着证券行业三大主体将和上市公司同步执行新会计准则。12月,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编制和披露2006年年报的同时,必须在相关章节中列出新会计准则的影响。并制定了针对性的措施,杜绝上市公司利用准则变更突击调控2006年利润。
12月,财政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了各部门应协调一致,注意做好会计准则与政府审计、证券、银行、保险监管以及税收政策的协调与衔接,使政府监管资源互补,形成合力,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
二、企业财务制度体系逐步更新。
2006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分10章、78条,分别为:总则、企业财务管理体制、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信息管理、财务监督和附则。新的《通则》对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新《通则》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原有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将逐步被更新,以新《通则》为主体,以企业具体财务行为规范、财务管理指导意见、财政监管规定为配套的新型企业财务制度体系也将逐步完善。
12月,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公布了《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这是一部新的规章,共分11章,从风险防范、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六个方面,明确提出了风险控制标准,要求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对金融企业筹资、投资、资产管理及财政资金的处理等作出规定,明确了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要求,规范了财务分配制度,完善了重组清算财务管理,明确建立了财务评价制度,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作出了规范。新《规则》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等金融财务制度同时废止。
12条新规规范企业财务管理
2006年1月,财政部出台了《证券公司创设权证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对权证的会计科目设置、创设权证的会计处理以及财务报表的列报、权证利润确认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
3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通知》明确了以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的评估问题、公益金余额处理问题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财务处理问题。
3月,财政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应付工资等余额财务处理的意见》(财办企〔2006〕23号),对企业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余额,分类说明了处理意见,以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职工的权益。
5月,财政部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全面解决了证券化各参与机构适用的会计标准问题,重点规范了发起机构信贷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及其会计核算,依据《信托法》明确了特定目的信托独立会计主体地位。
6月,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代替了《财政部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财企字〔1981〕212号)文件。新文件明确了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增加了经费来源,允许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7月,财政部发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办法》规定,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贷款法律文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贷款(赠款)的用途。贷款项目验收时,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债务逃废。
7月,财政部出台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
7月,财政部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6〕39号),对农业综合开发的财务计划管理、资金筹集、资金使用和支出管理、工程成本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净资产管理、财务监督、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等作了详细规定。
9月,财政部发布《企业内部控制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财会〔2006〕15号)。该办法为切实发挥企业内部控制科研课题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中的指导作用,对企业内部控制科研课题及其经费的管理作了详细规定,
9月,为加强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财政部印发了《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339号)。
9月,财政部颁布了《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财企〔2006〕340号)和《2006年度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企〔2006〕341号),严格了财政部统一的编制口径和方法,提高了企业财务会计决算编报质量。
12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矿山、石油、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品生产企业等高危行业企业,将按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加强执业监管 提高执业质量
一、审计准则国际趋同。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正确理解和运用执业准则,推动执业准则的全面贯彻实施,2006年11月1日中注协制定发布了48项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自2007年1月1日起与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同步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一套与国内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相适应、顺应国际趋同要求的审计准则体系。
二、多项举措推动行业发展。
1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全面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
9月,中注协发布《关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作出全面规划。
10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的通知》,旨在评价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全面、客观评估立法质量,为今后的相关立法提供决策依据和资料。
11月,中注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决定从业务收入水平、继续教育情况、注册会计师队伍状况、处罚和惩戒情况四个方面综合评价会计师事务所。
三、进一步规范执业监管。
1。规范审计业务招投标管理。
1月,财政部发布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规范了审计业务的招标行为,促进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有利于保护招标单位和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2月,中注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意见》着重从投标方面规范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依法参加招标人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并对其投标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制。
2。进一步完善执业质量控制。
4月,财政部发布《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着力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引起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理念和方法的深刻变革,开创了我国审计质量控制的新纪元。
6月,中评协发布《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标志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初步建立了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监管体系。
3。违规惩戒。
12月,中注协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旨在严肃行业执业纪律,维护行业诚信形象,规范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的惩戒,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四、行业人才培养。
2月,中注协对《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制度(试行)》(会协字〔1996〕19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征求意见稿)》。9月,中注协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定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这次修订,全面调整了注册会计师培训职责,形成分工清晰、责任明确的教育培训体系,严格了培训学时、结业考试要求与考核管理。
9月,中注协下发了《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教学质量评估方案(试行)》,旨在提升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教育质量,推动行业后备人才培养。
8月,财政部公布财政部令第40号《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旨在加强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注册会计师考试顺利实施。
预算:支之有度 支出:花之有法
1。财政检查工作有了规范的办法。
2006年1月,财政部以第32号令的形式发布《财政检查工作办法》,从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从检查主体、检查人员、检查程序、检查内容和检查报告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要求检查人员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实行回避和保密原则,对一些具体的检查工作有时间要求,实行检查复核制度,行政处理、处罚按程序进行等,在规范财政检查工作,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有效实施财政检查的同时,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有办法控制。
1月开始实施的《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加强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建立健全评审质量控制制度体系,严格执行评审质量操作规程,推动评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从评审人员、实施评审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3。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有了会计核算办法。
6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的会计核算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财政部制定并发布了《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
4。2007年中央部门预算,一个全新的政府账本。
6月,为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做好2007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根据《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发布《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这份《通知》意味着建国以来我国沿用了50多年的老账本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一个全新的政府账本已经诞生。
5。修订后的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更加联系实际。
7月26日,根据预算管理的实际需要,财政部对《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明细分类进行了增设、调整和删除,使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更加联系实际。
6。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
11月,财政部发布《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新《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适当提高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定点办会。
7。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更具体。
11月,经监察部、审计署同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中央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同时,银行账户管理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财政部、商业银行及相关部门账户管理系统信息共享和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
8。新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出台。
12月《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出台,该《办法》一方面将会议费开支标准提高到原来的3倍多,另一方面实行定点住宿招标以确定定点饭店。规定各单位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
来源:财务顾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