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培训机构年度考核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08    浏览次数:2

各市、县、自治县安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安监局,老城经济开发区安监局,各安全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培训行为,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和《关于印发海南省三级安全培训特种作业机构资质认定及复审标准的通知》(琼安法〔2009163号),经研究,我局拟定于201112月下旬至1月中旬(具体时间电话通知)对全省各安全培训机构资质保持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目的

通过考核,建立全省安全培训机构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机制,促进其进一步明确办学方针、规范办学标准、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办学水平,从而推动全省安全培训秩序的不断规范,确保安全生产培训质量。

二、年度考核范围

全省已取得培训资质的20家安全培训机构,其中取得国家安监总局审批的二级培训资质机构2家,取得三级培训资质机构18家。

2010年年度考核中被限期整改的培训机构,且 2011年度没有开展过特种作业培训工作的机构将不列入今年年度考核的范围。

三、考核组织

本次年度考核由省安监局及相关专家组成考核组开展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

(一)培训机构资质基本条件保持情况;

(二)培训业务范围保持情况;

(三)培训档案建立及规范情况;

(四)培训规章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五)培训业绩完成情况;

(六)贯彻落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各项文件精神情况。

五、考核评定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90分以上)、合格(7589分)、限期整改(6074分)、不合格(60分以下)。

六、考核程序

(一)各安全培训机构汇报自查情况。

(二)考核组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反馈意见。

(三)省安监局待年度考核工作完成后,向各培训机构通报考核情况。

七、考核结果处理

凡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安全培训机构,在资质证书延期审查中予以优先;凡考核认定为限期整改的安全培训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责令在三个月内停止部分或全部安全培训业务,经省安监局组织的验收组验收合格,方可继续从事安全培训业务。

八、有关要求

(一)各安全培训机构要在12月底以前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要求,针对培训范围,对照年度考核标准表做好考核自评自查工作。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同时还需按照省安监局下发的《海南省三级安全培训特种作业机构资质认定及复审标准(试行)的通知》(琼安法〔2009163号)的要求,做好自评自查工作。

(二)本次年度考核工作,既是对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基本条件保持情况的检查,又是对安全培训机构全年工作完成情况的综合性检验,对于促进我省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各安全培训机构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这次年度考核工作,按照评定标准,认真组织自查,迎接考核组的考核。

联系人:何连欣,电话:6536077013876852111

 

附件:海南省安全培训机构2011年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二○nth="12" day="6"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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