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07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镇总体规划

  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政办〔2011〕9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青海省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二○一一年四月)

  为规范我省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程序和内容,维护城市、镇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做好城市、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本工作规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

  二、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生态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四、拟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城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结合城市、镇发展和建设的实际,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要明确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论证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

  五、拟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城市(镇)人民政府除按规定实施评估外,还应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规划区范围;

  (二)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四)水源地和水系;

  (五)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六)环境保护控制性指标;

  (七) 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

  (八)城市、镇防灾减灾设施用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一)西宁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西宁市人民政府依据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成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应作为请示的附件,一并上报。

  2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送修改规划的请示。

  3西宁市人民政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修改的函复意见组织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划修改方案,进行公告、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其他城市、县城所在地镇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成果向上一级州(地、市)人民政府报送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

  2州(地、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原规划实施评估成果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初步审查同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由州(地、市)人民政府附规划实施评估成果、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及初步审查意见,向省人民政府报送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州(地、市)人民政府在报送请示的同时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实施评估成果、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和初步审查意见各12份。

  4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修改及修改工作要求的审查意见,由省政府办公厅函复各州(地、市)人民政府。

  5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同意修改的函复意见,组织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划修改方案,进行公告、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前项规定以外的镇要求修改总体规划,镇人民政府依据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成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修改后的城市、镇总体规划按国家规定的总体规划审批程序进行报批。报批材料包括:城市、镇总体规划文本图纸、修改方案专题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采纳情况、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及采纳情况和省、州(地、市)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八、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复下达后15日内,将规划成果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规划文本、图册和附件各3套,并附送成果光盘一套。

  九、依法应当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而城市、镇人民政府未提出修改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督促其按法定程序开展规划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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