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务厅关于组织开展2013—2015年度“安徽自主出口名牌”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22    浏览次数:1

皖商贸发字〔2013〕248号

  各市商务局,广德、宿松县商务局,省直各进出口公司:

  为了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积极推进出口品牌建设,进一步培育我省外贸竞争新优势,我厅决定开展2013—2015年度“安徽自主出口名牌”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资格条件

  (一)在安徽省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安徽省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均已注册商标。

  (三)商标首次注册地在安徽省内。

  (四)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五)商标注册范围覆盖申报类别商品。

  (六)2011和2012年度注册商标覆盖的类别商品年自营出口额达到规定要求,其中车辆及机械设备、电子电器、五矿化工类出口500万美元以上,纺织服装类出口400万美元以上,轻工工艺、食品土畜、医疗保健类出口300万美元以上。申请品牌商品类别仅限其中一类,申报企业须提供海关出具的2011和2012年度本企业类别商品出口额证明。集团公司类别商品出口额可合并计算。

  (七)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八)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申报的出口商品未因质量问题被国外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评审指标项目

  (一)出口规模

  2011和2012年度类别商品出口额。

  (二)研发能力

  1.拥有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情况。

  2. 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

  (三)质量标准

  1.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系列、ISO14000系列、OHSAS18000系列、SA8000等)情况;

  2.通过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Oeko-Tex Standard 100、HACCP、CGMP、ISO22000、ISO/TS16949、ISO13485等)情况;

  3.通过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属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包括CE、UL、FDA、UPC、USP、PMDA、WHDPQ、TGA、WATERMARK、COS、JDMF等)情况。

  (四)商标注册

  境外(中国关境外)商标注册(商标注册范围须涵盖申报类别商品)情况。

  (五)跨国经营

  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设立营销机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情况。

  (六)社会评价

  企业或产品获得省级(含省直部门)以上权威机构颁发的荣誉称号等情况。

  具体评审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三、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在申报时应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安徽自主出口名牌”申报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五)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社会责任标准认证以及行业认证、产品认证等证明材料。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证明材料。

  (七)专利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或产品荣誉称号证明材料。

  (九)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证明材料。

  (十)2011和2012年度类别商品出口额证明材料(海关出具)。

  (十一)设立海外营销机构、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的证明材料。

  四、申报评审程序

  (一)此次评选工作由省商务厅统一组织实施,安徽省进出口商会具体承办。

  (二)企业向各市(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市(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7月20日前将初审意见分类汇总后报我厅(相关材料的电子版一并申报),同时抄送省进出口商会(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省直企业可直接上报。

  (三)我厅将邀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合肥海关、省检验检疫局、省外汇局、省进出口商会等部门共同组成出口名牌评审组,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于8月30日前将评审结果在  省商务厅网站上进行公示。

  联系人:安徽省商务厅贸发处 崔晓

  电话:0551-63540075;传真:0551-63540153

  邮箱:cuixiao@ahbofcom.gov.cn

  联系人:安徽省进出口商会 车鸣 郑洋 张鸣

  电话:0551-67122760,62614642;传真:0551-67115020

  邮箱:accie@foxmail.com

  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327号富达大厦五楼(省人社厅东侧)

  特此通知

  附件:1. 2013—2015年度“安徽出口名牌”申请表
       2. 评审指标及评分标准
 

安徽省商务厅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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