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良好政策环境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发布日期:2007-01-25    浏览次数:6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和劳动保障部四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自治区相关厅(局)及时作了转发。文件就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维护企业及其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改革和完善企业分配和激励机制,对企业技术创新给予税收优惠等出台了新的激励措施。这些政策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将有力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推动企业技术研发机构的建设,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了使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两个政策,发挥好政策对推动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我们采访了自治区财政厅陶源厅长和科技厅刘桓厅长,请他们就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以介绍。

    

    问:您能谈一下,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重要意义吗?

    科技厅主要负责人:1999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明确提出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200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关键是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这是我国科技政策的一个重大转变。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不仅是号召、督促,关键是政策调控。为此,今后1-2年内国家将陆续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加强对《决定》的贯彻落实,形成新的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体系。这次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就是新政策体系的一部分。

    企业自主创新是国家自主创新的基础与核心。缺乏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必然会被市场淘汰。企业要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必须打造一支整体素质高,有创新能力、战斗力强的研发人员队伍。创新是一种创造性工作,激励至关重要。企业改革和完善分配和激励机制,可以激发研发人员的内在动力,引导研发人员积极参与创新活动,从而留住内部人才,吸引外部人才。技术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一项重大的激励分配政策,将对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问:为了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国家出台了《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作为地方贯彻全国和全区科技大会精神,我们是否制定了相关的落实政策?

    财政厅主要负责人:在贯彻《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的同时,结合宁夏实际,在充分吸收原有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借鉴其他省份出台的政策,财政厅会同科技厅、国税局、地税局对相关文件进行了讨论研究,初步形成了《关于贯彻实施〈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宁夏的决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中对自主创新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研发仪器设备折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扶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科技特派员创业等减免税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可以采取技术折股、股权出售、奖励股权、技术奖励或分成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激励,请您谈一下这样的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科技厅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一是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产权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二是建立了规范的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是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近3年净资产增值额真实无误,且没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四是实行股权出售或者奖励股权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加值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30%以上,且实施股权激励的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五是实行技术奖励或分成的企业,年度用于技术奖励或分成的金额同时不得超过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30%。

    问:请您谈一下,为了更好的促进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企业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对哪些财务信息应予以披露?

    财政厅主要负责人:《意见》要求,需披露的财务信息包括研发人员工资总额及人均工资总额,实施技术折股、股权出售、奖励股权、技术奖励或者分成涉及的研发人员人数及其条件、股权数量、比例或奖励金额等。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企业年报实施审计时,应当对企业相关激励分配情况予以重点关注。

    问:请您谈谈,《意见》中规定了哪些技术奖励或分配政策?

    科技厅主要负责人: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实施技术折股、股权出售和奖励股权办法的企业,企业职工个人在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合法拥有的股权(股份)。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建或者增资扩股过程中,对职工个人合法拥有的、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吸收为股权(股份)投资,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且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实现转化前净资产总额30%%以上的,对关键研发人员可以根据其贡献大小,按一定价格系数将一定比例的股权(股份)出售给有关人员。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建或者增资扩股过程中,可以对关键研发人员奖励股权(股份)或者按一定价格系数出售股权(股份)。

    第二种类型是没有实施技术折股、股权出售和奖励股权办法的企业,有两方面的政策:一是与关键研发人员约定,在其任职期间每年按研发成果销售净利润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二是根据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采取合作经营方式,与拥有企业发展需要的成熟知识产权的研发人员约定,对合作项目的收益或者亏损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成或者分担。

    问:《通知》中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的税前扣除进行了改革,请您介绍一下这项改革的具体内容?

    财政厅主要负责人: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问:《通知》中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的折旧进行了重新核定,请您谈谈核定的标准。

    科技厅主要负责人: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责任编辑:葛龙

来源: 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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