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评价机构备案要求

发布日期:2011-12-06    浏览次数:2

 

外省评价机构备案   本省以外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告知省安监局和承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甲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承担项目的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跨省开展评价机构工作报告表; (五)安全评价工作主要业绩表; (六)告知书:机构简介、资质范围、项目简介、评价人员名单及负责人联系方式。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