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08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青海省大中型水库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1〕13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人口动态管理办法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工作,维护移民合法利益,促进我省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动态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青政〔2006〕9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6年6月30日前国家核定的我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在此范围内的人口,不符合被扶持条件的,予以核减。2006年7月1日后移民户新出生、嫁入、入赘、返迁到移民村的各类新增人口,不再予以登记。在扶持期内,对已列为扶持对象的移民实行动态管理,只减不增。

  第三条  已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以国家核准的水库农村移民为准。2006年6月30日后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数为准,安置完成后,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扶持期限为20年。

  第四条  省级移民安置管理部门负责移民人口信息的审查、核准、后期扶持资金申请拨付和人口动态管理监督工作;州(地)、县级移民安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纳入扶持范围内的移民人数核定、移民个人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等工作。

  第五条  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移民人口的核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2月1日开始,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2月31日(含12月31日)。

  第六条  在核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民人口应予核减:

  (一)扶持对象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二)扶持对象死亡的;

  (三)扶持对象从大中专院校毕业,义务兵退役后户口没有按时迁回农村落为农业户口的;

  (四)现役军人(含武警)已提干的或符合士官转业安置条件(即三级以上士官或士官满十年)的;

  (五)扶持对象为嫁入女或入赘男离异且户口转出的;

  (六)其他不符合扶持政策要求的。

  被核减人口的扶持资金应从下一预算年度起停止发放。

  第七条  在核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国家后期扶持政策移民的扶持资金应予缓发:

  (一)扶持对象正在服刑的;

  (二)扶持对象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就业或在部队服兵役但仍为农业户口的;

  (三)其他需要缓发情况的。

  第八条  在核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民人口应予继续享受后期扶持资金:

  (一)扶持对象刑满释放的;

  (二)扶持对象被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解聘、辞退、解雇或服兵役已满回原籍仍为农业户口的;

  (三)其他缓发的扶持对象已满足扶持条件的。

  继续享受后期扶持对象应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移民安置管理部门审核,逐级上报核准后,从下一预算年度起予以扶持。继续享受后期扶持资金移民人口前期缓发的不予补发。

  第九条  人口核减登记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县(市)移民安置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分级负责。

  第十条  人口核减的登记工作步骤:

  (一)以村(社)为单位开展核减登记工作,要以户为单位登记到人。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与户主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核减的原因等;无法核定到人的,要说明原因,并以村(社)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村(社)名称、扶持人数、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

  (二)由移民户主、所在村(社)签章认可移民户核减登记,如有异议,由乡(镇)派出所核定。人口核减登记结果在上报前须在村(社)进行不少于7天的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人口核减登记结果自下而上逐级汇总。汇总结果由社、村、乡(镇)、县(市)各级移民安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签章认可。州(地)移民安置管理部门负责人口核减登记名册复核和汇总,复核和汇总结果上报省移民安置局审批。

  第十一条  核减的移民人口,自核减后的下年度起不再享受后期扶持资金。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专户储存,由县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使用,用于移民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扶持经济发展。

  第十二条  对移民人口动态管理实行举报制度,省、州(地)、县移民安置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

  第十三条  各级移民安置管理部门要对各县(市、区)扶持资金发放对象自然减少处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通报。对该减不减,违背政策,多发资金的县(市、区)要督促县级移民安置管理部门负责收回资金,同时追究相关单位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地要认真执行省监察厅等部门联合制定的《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违反水库移民政策法规工作纪律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移民安置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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