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15〕11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登记
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二批)及
保留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工商登记“先照后证”改革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97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再将97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69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工商登记“先照后证”的改革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江苏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二批,共97项)
2.江苏省保留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69项)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及附件:szbf[2015]113(2015-11-1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