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 104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设立和运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已经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市和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8〕116号文件要求完善管理办法,确保规范运作。其他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开发区要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研究提出由政府(或开发区)出资设立本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经同级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考虑到地方财力所限和创业投资性质,不支持设立用于行业发展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二、切实用好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建〔2011〕668号文印发),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政策支持,扩大创投企业数量和资本规模,政府或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予支持。
三、用好企业债券政策发展创业投资企业
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扩大资本规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除投资于项目建设、补充营运资金外,还鼓励用于充实其参控股(或担任有限合伙人)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规模,我委将加快企业债券申请材料初审和转报工作进度,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早日核准发行。
四、继续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继续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及有关要求,研究本地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配合我委做好相关企业(机构)的备案和年度检查等管理工作,以便使相关企业及时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和其他政策支持。
五、支持我省股权与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发展
支持省内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企业,依法共同发起成立我省股权与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并积极发挥作用。
附件: 冀发改财金【2014】582号附件.pdf |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