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08    浏览次数:3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1〕11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并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

  (二○一一年五月)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统筹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一)扩大基本药物制度覆盖面。从2011年6月起,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行政村卫生室全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省级增补品种,下同),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覆盖率达到100%。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非政府举办的其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

  (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供应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医用耗材由省药品采购机构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

  二、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一)改革管理体制。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所在县(市、区、行委)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并组建医疗集团的地区,由医疗集团管理。全面推行以机构规划建设、人员准入、业务管理、药械管理、财务管理和绩效考核为核心内容的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含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形成合作密切、运转高效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体制。

  (二)改革人事制度。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考或民主推荐的方式选聘,聘期3年,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期满考核合格的,继续聘任。取消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行政级别。

  对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在核定人员总量和岗位的基础上,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具备竞聘资格的人员中,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竞争上岗,按岗聘用,聘期3年,合同管理,定期考核,对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的人员予以解聘、缓聘。对违反《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辞退。

  实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并组建医疗集团的地区,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确定人选后,由医疗集团聘任政府办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院长、主任聘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并负责进行考核。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青海省改革试点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做好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妥善安置、分流未聘人员。

  (三)强化绩效管理。县(市、区、行委)卫生行政部门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为主要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绩效考核,卫生、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兑现财政补助挂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和绩效工资制度的要求,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建立按岗付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定期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三、建立稳定长效的补偿机制

  (一)落实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经费,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均等化要求,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人员经费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总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离退休人员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安排;公用经费按当地事业单位公用经费标准核定,人员培训经费按照相应人才培养规划合理安排补助;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二)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执行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注射,不含药品和医用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8元。参加职工医保人员用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参加居民医保、新农合人员分别在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中支付7元,个人承担1元。其他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仍按照《青海省医疗卫生服务项目指导价格》规定执行。对已经合并到一般诊疗费中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各地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多收费。

  (三)落实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在核定人员总量的基础上,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经常性收支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四)健全村医补助扶持政策。将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其基本建设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安排。从2011年起,将村医补助由每年每村卫生室5000—6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000元,同时按每村卫生室1000元的标准给予水、电、暖补贴,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中专以上学历的村医,再增加1000元的补助。村医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70%,州、县两级财政承担30%。此外,通过政府购买村医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鼓励村医自种自采自制中藏药及应用中藏医适宜技术等渠道增加收入。

  对村医实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政府补助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村医的政府补助分季度或半年发放。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地制定;各地要加强对村卫生室和村医的管理,确保村医现有总量不增加,并优化村卫生室和村医配置,坚持一个行政村一个卫生室。同时,规范对村私人诊所的管理。

  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健全服务体系。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加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配齐必需设备。由省发改委安排项目,开展乡镇卫生院职工周转房建设试点。2011年底每个县有1—3所中心卫生院达到标准化水平。

  全面完成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任务,省发改委安排项目,一次性解决青南地区285个无卫生室的行政村卫生室建设。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完成全省601个村卫生室标准化改扩建,同步配齐“小十件”常规诊疗设备。县级财政按照每村卫生室3000元的标准,安排药品周转金。2011年底全省行政村卫生室标准化率达到100%。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整合现有卫生资源,进一步完善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补充的“城市15分钟社区卫生服务圈”,使每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都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现城市社区全覆盖。健全政策和制度导向,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二)强化服务能力建设。鼓励和引导县级以上医院的学科带头人、高(中)级技术人才和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就业。开展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和以十项适宜技术为重点的技术竞赛活动,加强能力建设,通过人员培训、适宜技术推广应用等措施,提高服务能力,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急危重症和部分疑难杂症不出县”。

  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提高质量和水平。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公立医院“社区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分工协作机制,实现“首诊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已加入医疗集团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在患者分流、双向转诊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继续实施城市公立医院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原则上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生晋升中级以上职称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连续或累计工作一年。建立鼓励执业医师到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制度,帮助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院增强服务能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对口帮扶期间,给予基层生活补助,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定。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县与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轮换制度,增进分工协作,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三)推进基层卫生信息化建设。按照《全省2011—2015年卫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平台、统一管理的原则,建设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基本医疗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2011年以建立城乡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病历为切入点,依托中央专项资金县级公立医院能力建设、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等项目,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给全省所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县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计算机等信息化设施,初步建立县、乡、村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系统,年内全省城乡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力争达到60%。同时建立覆盖省、州、县、乡、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五级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制度信息化监测系统,加强对基本药物采购、使用、价格、补偿等环节的监测和评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卫生院人员和村医的信息技术培训工作。

  (四)转变服务模式。在农村牧区广泛开展流动服务,在城市社区大力推进家庭签约医生上门服务,明显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面向社区,重心下沉,在保持原有特色服务的同时,重点做好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规范诊疗行为。省卫生厅要抓紧制定《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尽快下发基层医疗机构执行。

  五、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保障新机制

  (一)实行机构人员总量控制。每个乡镇要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在乡镇机构改革中乡镇撤并的,保留原乡镇卫生院,其职能、服务内容、政府投入不变,作为并入乡镇卫生院的分院,人员总量按一般卫生院标准核定。根据我省地区之间自然条件、人口状况、服务半径等因素,分别按照不同的区域确定乡镇卫生院人员配备标准。西宁市和海东地区按照每千农业人口1.04—1.24人配备,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按照每千农业人口1.22—1.42人配备,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按照每千农业人口1.3—1.5人配备。人口较少地区乡镇卫生院按照上述标准配备少于5人的,按5人配备。各地乡镇卫生院可在核定的人员总量内合理确定医护比例。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对应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对现有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5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配备,护士与全科医师按照1∶1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配备总量的5%。

  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动态调整。

  (二)完善人才补充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然减员时,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人才需求和岗位需要,对空编岗位提出招聘计划,报州(地、市)卫生、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公开方式招聘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和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护士)予以补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自行招聘人员。2011年,通过公开考试录用,为全省每个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1名医学本科医务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聘用人员可优先报名,考试合格录取人员经过半年全科医师培训后上岗。今后,基层医疗机构所需全科医生,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予以考虑。

  (三)加强人员培养。依托省级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规范化培训与转岗培训相结合,大力培养全科医师,到2013年底基本实现城市每万名居民有2名全科医师,农牧区每个乡镇卫生院有2名以上全科医师。制定基层医务人员培训计划,每年培训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400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技术骨干100名、乡村医生4000名。利用2—3年,对乡村医生进行一轮培训,培训经费由省财政专项解决。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在职学历教育、考取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到2015年,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8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技术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80%以上,乡村医生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60%以上。

  (四)稳定基层卫生队伍。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职称评审标准,突出临床技能考核,淡化外语和论文要求。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加强村医从业管理,建立村医准入和退出机制,注重加强女村医的培养配备工作,优化村医队伍结构。引导村医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鼓励参加商业保险,逐步解决村医老有所养问题。

  六、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亲自抓。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包干责任制,按一人一院(中心)要求派出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确保改革统筹推进,顺利实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的督查指导,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完善政策,共同推进改革。为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平稳推进,由各州(地、市)各选择1个县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后全面推开,力争年内完成改革任务。各地的改革进展要及时报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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