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金融扶持中小企业平稳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08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金融扶持中小

  企业平稳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12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金融办、省经委、省财政厅《关于金融扶持中小企业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关于金融扶持中小企业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

  省金融办 省经委省 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

  为进一步发挥金融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优化金融服务,扩大信贷投放

  (一)争取差别信贷支持政策。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积极争取国家差别化信贷政策和差别化监管政策,对中小企业贷款实施信贷规模、监管指标、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和再贴现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持续增加中小企业信贷供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确保全年信贷投放“两个落实”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要确保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信贷投放增量要确保不低于上年。

  (二)发挥财政支持导向作用。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强化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贷款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持风险低、收益稳定的重点项目及重点企业时,按不低于10%的重点项目贷款支持中小企业流动资金和项目贷款。逐年增加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2011年增加5000万元,继续由省经委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贴息和对贷款的风险补偿,促使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投入。以2010年各银行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为基数,对于新增加的贷款,若发生风险,由该资金按一定比例补偿,具体办法由省经委、省金融办另行制定,促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健康运行。从2011年起,对支持中小企业贷款增幅最大、额度最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奖励。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由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省经委共同负责。州(地、市)、县也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

  (三)推动信贷模式不断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小企业信用等级和资产情况,采用抵押、质押、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优化信贷投放模式。对能提供有效抵(质)押担保的企业应简化办贷程序、授信流程。积极探索中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大股东个人资产连带责任担保、经营业主联户担保、经济合作组织担保等新型担保方式。进一步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扩大抵押担保物范围。凡是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评估价值合理、权属清晰的财产均可作贷款抵押。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电子商业汇票在中小企业客户中的使用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同业合作,稳步发展中小企业贷款转让业务,合理调剂信贷资源,增加贷款支持。

  (四)推进信贷产品不断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广泛开展应收账款、存货、动产、股权、林权、保函和知识产权等质押贷款业务,发展保理、供应链融资等金融产品。扩大票据融资规模。鼓励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捆绑发债”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土地、房产、工商等部门适度调减抵押登记费用。

  (五)开辟信贷支持“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中小企业设立独立的审批和信贷标准,运用灵活高效的审批模式,实行区别对待和重点倾斜的信贷支持政策。对中小企业实行有别于大型企业的授信标准,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对“双百工程”、科技“123”项目及中小企业重点项目,优先受理、优先审议、优先安排资金。对进入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百户重点培育企业的融资需求,提供快速通道,简化贷款流程和手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经济活跃、信用基础好的地区,适当下放中小企业信贷审批权限。

  二、整合金融资源,扩大直接融资

  (六)加大上市资源培育力度。省金融办会同青海证监局继续争取国家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差别化支持政策,用好“绿色通道”。进一步完善上市后备企业项目库,鼓励优质中小企业通过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加强对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辅导培育,加大在专项扶持、行政审批、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面的支持力度,通过“一企一策”促进上市后备企业规范运作,推动重点后备中小企业上市进程,2011年确保5家中小企业上报申请上市材料。

  (七)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加快培育发债主体,整合资源,盘活存量。简化审批手续,完善风险控制、信用增进等机制,鼓励大型企业或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推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鼓励中介机构继续降低中小企业融券成本。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发行中期票据、信托计划和短期融资券,2011年债券融资额力争完成15亿元。

  (八)推动创新市场发展。积极推动青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入区域性股权场外交易市场首批试点,开展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试点,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利用场外交易市场开展兼并重组获取发展资金。探索并积极推进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股权质押业务。广泛推进中小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

  三、整合平台资源,推动创新合作

  (九)发挥担保机构杠杆作用。发挥财政担保基金扶持机制和担保体系建设补偿机制作用,做大做强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升担保机构的担保实力,推动担保机构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加快整合州(地、市)规模小、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担保倍数低的担保机构,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联保、互保业务或成立担保联盟,构建相对公平的融资环境,引导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健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探索设立省级再担保机构。

  (十)加快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发挥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创新型金融机构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主力军作用。推动支持县域中小企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积极引导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信托投资公司等创新型金融机构优先支持中小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行和中小企业集聚的州(地、市)分(支)行要设立专门面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机构,并在需求旺盛的地区增设机构网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银监会要求,尽快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中小企业额度不得低于贷款总规模的70%。

  (十一)发挥保险平台创新作用。青海保监局和各保险业金融机构继续积极争取国家差别化保险支持政策和差别化监管政策,积极发展信用保险和短期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为省内企业贸易融资提供相关保险服务,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区域性保险产品和特色保险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保险)服务,建立合作各方利益共享、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各保险机构直投资金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产业基金”,支持中小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

  四、强化信用建设,优化金融生态

  (十二)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快并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的建设,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捷咨询服务。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资信评估制度,鼓励中小企业参加人民银行指定的外部评级机构开展的信用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支持信用记录优良、有竞争力、有市场的中小企业发展。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奖罚机制,对还款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在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担保条件上给予优惠。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原则,积极推动成立省及州(地、市)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促进金融生态不断优化。

  (十三)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各地区、各部门继续创新银政企合作模式,通过召开各类对接会、座谈会,促进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广泛合作。进一步发挥各行业协会、商会、工商联等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辅导、创新融资方式和金融产品、拓展融资渠道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覆盖省、州(地、市)、县范围的信息共享机制,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元化、全方位、高速、灵活的融资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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