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财法﹝2013﹞10号),财政部将“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市县财政部门。
请各地结合贯彻《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全省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的通知》(财会〔2013〕6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流程,规范代理记账机构许可的受理、审核、批准;依法行政审批,做好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共同规范代理服务市场;研究政策扶持,科学引导代理记账机构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