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推进全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08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推进

  全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12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关于金融支持推进全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金融支持推进全省农村牧区

  住房建设的意见

  省金融办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农牧厅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青海银监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住房安居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精神,充分发挥金融在支持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奖励性住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切实改善农牧民人居环境,加快全省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步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发挥金融推动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的重要作用

  全面推进农村牧区住房建设,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现,是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农牧民生活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拓展农村牧区金融服务领域的重要途径。我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任务重,时间紧,政府财力有限,农牧民自筹能力低,且资金需求量大。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金融在推进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工作中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发挥各自优势,扎实推进农村牧区金融服务和创新,为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提供融资支持。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住房安居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农村牧区住房建设专题会议有关精神,紧紧抓住深入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历史机遇,把加快推进农村牧区住房建设作为改善民生、缩短城乡二元差距的重要举措和长期任务,以加大信贷投放为着力点,以加强金融创新为突破口,不断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构建以银行业为主体,保险业、资本市场、创新型金融市场等为促进的多元化融资模式,深化农村牧区产权制度改革,改善农村牧区信用环境,满足多层次农村牧区住房建设需要。

  (二)工作目标

  1明晰目标。结合2011年我省启动的“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围绕示范村建设,集中投放农村牧区住房建设项目。支持农村牧区各类住房建设、基础设施、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扶贫开发和产业发展等涉农涉牧项目,支持旧村改造型、易地搬迁型、合村并点型、村企联建型、房地产开发型等各类整村推进项目。支持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发挥比较竞争优势,推动农村牧区住房建设顺利实施。

  2确定重点。支持西宁、海东等地区积极推进迁村并点和村庄整治工作,支持东部小城镇建设中引导分散居民向中心村集中,支持游牧民定居点建设、环青海湖地区生态移民和后续产业发展,支持柴达木地区土地整理复垦和利用荒草地、沙地、裸地等未利用地项目建设,支持青南地区生态移民、定居点项目建设等。

  3创新服务。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完善激励保障机制。推进农村牧区产权制度改革,搭建农村牧区产权交易流转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展农村牧区产权抵(质)押融资业务。充分发挥银行业信贷支撑作用,积极发挥保险市场尤其是政策性保障功能,推进银农保合作模式,有效发挥资本市场等融资功能,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服务职能。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化运作与政策引导相结合。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有效整合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和农村牧区生产要素等各方资源优势,促进建设融资多元化。由政府引导完善激励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坚持产权改革与服务创新相结合。大力推进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农牧民房屋产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等制度改革。大胆进行农村金融创新,丰富金融服务产品。

  3坚持农牧民自愿与保障金融机构权益相结合。在农牧民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农牧民建房寻求金融支持,引导集中居住,改善村庄面貌和人居生态环境。健全涉农住房贷款风险补偿保障机制,用于信贷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维护金融机构基本权益。

  4坚持循序渐进与风险可控相结合。金融创新服务要紧密结合我省实际,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全面推进的“三步走”的做法。坚持做好融资风险规避,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三、完善金融服务保障体系

  (一)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积极构建以涉农金融机构为主体,农村信用联社、青海银行等地方法人机构为基础,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为支撑的信贷支持体系,发挥保险市场、资本市场和基金、信托等创新金融的促进作用,提升担保机构能力,通过有效发挥金融支持功能,完善与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多层次、多方面融资需求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

  (二)健全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鼓励在农村牧区新设分支机构和经营网点,支持在农村牧区设立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等涉农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扩展县域机构网点,开发更多推进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的信贷产品。鼓励开发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青海银行等进行机构或业务基层延伸,大力开拓县域和农村市场。积极推进邮储银行将各县(市)的网点改造为支行,开办面向农牧民的小额贷款业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组建西宁农村商业银行等,继续发挥农信社支农主力军的作用。组建市场化运作的农村牧区产权流转担保公司,建立健全农村牧区产权流转担保机制,健全农村牧区金融组织。

  (三)构建多元化融资模式。有效整合政府、信贷、保险、资本市场等各方面的资源优势,引导社会资金向农村牧区住房建设聚集。加快设立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基金等,利用各种金融创新工具,为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农村牧区住房、基础设施、牛羊养殖、中藏药种植、农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投资,支持调整优化农村牧区产业布局和适度集中、规模化发展,扶持农村牧区龙头企业发展,推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拓宽农牧民建房资金来源渠道。

  四、加大金融服务创新力度

  (一)充分发挥差别化金融政策扶持作用。中央关于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政策和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对推动全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扶持政策保障。各金融机构要在坚持市场化运作和风险可控原则下,充分运用国家支持的差别化金融政策,创新服务模式机制,满足农牧户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发展等融资需求。

  (二)积极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主力军作用

  1创新金融服务的新模式与新机制。各州(地、市)政府要加强与金融机构协调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积极拓展农村牧区金融服务领域与内容,出台和落实有关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支持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调整信贷结构,不断增加贷款额度,实行优惠贷款利率,适度延长贷款期限,积极开发适合农村牧区建房需求的信贷产品。

  2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资金供应保障优势。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和农牧林建等部门的沟通合作,积极运用总行制定的关于保障性住房等相关支持政策,建立贷款项目申报绿色通道,简化办贷流程,推广新农村建设等信贷产品。

  3发挥涉农金融机构的业务基础广泛优势。农业银行、农信社、邮储银行等机构一要积极做好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和原有抵(质)押贷款品种,在开展以村为单位的农牧户信贷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完善信贷信用体系和机制,对不同信誉程度的农牧户拟定不同信贷等级,面向社会公示,简化手续,按照不同信用等级允许申请办理不同数额的小额贷款。二要不断完善信贷业务产品种类,积极推进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农牧民房屋产权、林权及农机具、大棚、养殖圈舍、活体动物、果园、苗木、保单等担保抵(质)押融资业务,创新抵(质)押贷款方式。

  4发挥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优势。农村信用社、青海银行要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设计适合农村牧区住房建设不同需求层次的信贷产品。

  (三)有效发挥保险市场、资本市场、担保机构促进作用

  1提升政策性保险职能。加大财政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力度。逐步扩大财政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范围,探索农牧业保险与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的关联机制,扩大种植业及养殖业保险试点范围,丰富涉农保险产品,增强农牧业和农牧民的抗风险能力。增加财政保费补贴额度,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面向农牧民需求的保险产品。

  2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支持农村牧区有稳定收益的农村危房改造、奖励性住房建设、整村推进建设项目建设等。

  3提升农村牧区信用担保机构职能。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信用担保机制,鼓励成立信用担保机构,创新信用担保责任主体和方式。支持有经济实力的种养殖户和村办、乡办企业成立信用担保机构,为农牧民建房提供贷款担保,县(市)政府给予一定补贴,由这些企业优先安排有担保贷款的农牧户就业,稳定贷户收入,降低信贷风险。

  五、推进农村牧区产权流转

  (一)深化农村牧区产权制度改革。以市场化改革为导向,以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牧区产权制度,全面开展全省农牧户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房屋产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等各类权属的确权、登记、颁证,为推动农村牧区产权抵(质)押制度创新和业务开展奠定基础。

  (二)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政府应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通畅的农村牧区产权制度和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平台,制定完善相应的交易规则和办法,为推动农村产权规范有序流转创造必要条件。在省产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尽快筹建省农村牧区产权交易所,同期在各州(地、市)试点推广设立农村产权产易服务中心,在各县(市)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用于收集发布各类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组织产权流转、招拍挂等交易活动,为贷款抵(质)押物处置、抵(质)押权利的实现搭建平台。各级国土、城建、房管和农牧等主管部门为农村牧区产权的流转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逐步推动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农牧民房屋产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经济组织股权等农村牧区产权流转和农牧业产业化项目投融资,提供银行处置贷款抵(质)押物平台。一旦借款人发生违约,其抵(质)押物所有权由贷款行转让给抵(质)押物使用权发布方(村委会、县政府),由发布方无条件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后,将抵(质)押物使用权收回另行拍卖,所得归发布方。

  (三)推动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推动建立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资金互助社、专业协会等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全面优化重组农村牧区耕地、草场,牲畜等生产要素,扶持鼓励农村牧区龙头企业发展,推进各类农村牧区产业组织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为畅通土地(草场)流转机制,创新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承包适度规模经营形式,推进农村牧区产权资本化运作,转变农村牧区生产方式,巩固权属主体基础。

  六、完善农村牧区融资配套机制

  (一)完善农村牧区产权抵(质)押融资机制。各级金融、国土、农牧、房管等部门在遵循《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加强调查研究,尽快研究确定农村牧区产权抵(质)押融资工作方案,研究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牧民房屋产权、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等抵(质)押融资有关管理办法。通过制度创新和设计,切实拓宽农村牧区产权抵(质)押融资范围,破解金融机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瓶颈。

  (二)完善农村牧区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各州(地、市)政府负责制定并公布本区域内农村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基准价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最低保护价格,为农村牧区产权的价值评估提供依据。

  (三)完善农村牧区住房建设融资风险处置机制。省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用于农牧民住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风险处置机制,不断提高内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经营风险。

  七、创新开展“三权”抵(质)押融资服务

  (一)尝试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质)押融资。农牧户、农村牧区规模经营业主、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等在土地使用权征得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情况下,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除外)作为抵(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抵(质)押(借贷)当事人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评估价值或抵(质)押当事人认可的价值签订抵(质)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后,共同持有效材料到州(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

  (二)积极推广开展农村牧区房屋抵(质)押融资。除宅基地上的房屋外,农牧户、农村牧区规模经营业主、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等在保证设定抵(质)押的房屋依法偿债后有适当居住场所的条件下,征得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以农村房屋所有权作为抵(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抵(质)押(借贷)当事人按照农村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或双方认可的价值签订抵(质)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后,共同持有效材料到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

  (三)探索开展农村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抵(质)押融资。农牧户、农村牧区规模经营业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转移农村土地占有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作为抵(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抵(质)押(借贷)当事人按照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的市场评估价值或抵(质)押当事人认可的价值签订抵(质)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后,共同持有效材料到州(地、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

  八、充分利用融资平台渠道

  (一)落实有效担保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支持有稳定收益的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奖励性住房、整村推进建设项目等通过融资平台获得信贷支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须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承担项目建设和运营的职责,权益性资本充足,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或者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财务可持续性好,同时试点初期应严格限制市场准入。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通常额度较大,可采取多种担保方式组合的办法进行,以全面覆盖贷款本息。

  (二)确保融资平台规范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等部门要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充实融资平台公司资本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实现平台公司实体化、融资与项目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综合收益能够足额覆盖贷款本息,为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融资平台贷款,支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创造条件。

  九、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一)完善信用县、乡(镇)、村、户评定办法,建立健全科学动态的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进一步提升评选的科学性、权威性和示范性,营造良好的农村牧区信用环境。

  (二)将农牧户、规模经营业主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信用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准确把握借款人的基本情况,为农村牧区住房建设融资提供信息支撑。

  (三)加强农村牧区文化建设,普及宣传金融知识,提高农牧民群众综合素质和贷款偿还意识,优化农村牧区金融生态环境。

  十、强化统筹规划协调。尽快建立由金融、国土、房管、农牧、林业等多个部门组成的金融支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协作配合。

  (一)省金融办牵头协调全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融资工作。研究制定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研究解决融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保监局负责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农村牧区住房建设融资工作,协调落实融资配套政策措施,加强信用征信体系建设。

  (二)省财政厅牵头,与省金融办等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融资风险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

  (三)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完善价格评估体系,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抵(质)押)变更和注销等登记的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农村建设用地交易制度。

  (四)省农牧厅牵头负责农村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价格评估管理,制定农村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抵(质)押登记、变更和注销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农村牧区房屋的流转、价格评估管理,制定农村房屋抵(质)押登记、变更和注销的管理办法,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

  (五)各州(地、市)金融办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本区域内融资工作,研究制定和公布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基准价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价格和最低保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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