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1-09-08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

  发展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1〕3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切实加快我省农业机械和农机工业发展,结合我省农机化和农机工业发展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机化发展的重大意义

  农业机械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要素。建国以来尤其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省农机化事业取得了明显成绩,在促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解放农村劳动力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到2009底,全省农机总动力达到38868万千瓦,拥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2651万台,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4267%。但总体来看,我省农机化发展与全国平均水平和我省农牧业加快发展的实际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当前,我省正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加快推进农机化发展,对于持续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拉动农机工业快速健康发展,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青海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精神,坚持走青海高原特色农业机械化道路,着力推进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着力促进农机、农艺、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协调发展,着力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提高农机工业创新能力和制造水平,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省内不同区域的自然环境、耕作制度和经济条件,制定好发展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项目规划,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推进不同地区农业机械化发展。

  ——重点突破,全面发展。以促进农机农艺结合、实现关键装备技术突破为重点,加强示范,重点突破。实现重点优势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机械化,加大协同攻关工作力度,带动农机化全面协调发展。

  ——市场引导,政府扶持。以市场为导向,引导资本、技术和人才等要素投入,继续加大对农机购置、使用和农机工业的财税、金融等扶持力度,调动企业研发生产和农民购机用机积极性。

  ——调整结构,提质增效。鼓励先进、实用、高性能农机的发展,加快老旧农机的更新报废,支持地方农机工业改造升级,持续推动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加快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不断提高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鼓励创新,完善机制。培育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创新农机服务形式,拓展农机服务领域,完善社会化服务,扩大农机市场需求,推动农机工业创新发展,提升农机工业的研发能力、制造水平和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发展目标。到2015年,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48%以上。小麦耕种收机械化水平达到60%以上,马铃薯种植、收获环节机械化水平分别达到10%和25%,杂交油菜机播、机收水平分别达到50%和20%以上。养殖业、草产业、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协调推进。农机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农机工业初步形成若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农机产品本省检验率达70%以上,总体达到西部省份中等水平。

  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5%。其中,小麦耕种收机械化水平达到70%以上,马铃薯种植、收获环节机械化水平分别达到20%和40%,杂交油菜机播、机收水平分别达到60%和40%以上。农机产品本省检验率达到90%以上,总体水平达到国内中等水平。农机制造领域的关键技术取得突破,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农机制造企业,基本形成现代农机流通体系和完善的农机售后服务网络。

  三、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

  (四)加快农机装备结构调整。要适应区域性优势产业、地方性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的转变。依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提升农机装备水平,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加快各类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机装备的推广应用。发展大中型、高性能、多功能复式作业机械,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老旧农业机械,努力实现大、中、小型机械,高、中、低档机械,动力与配套机械,生产作业机械、牧草加工和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的合理配置,提高农业机械化技术集成和装备配套水平,促进农机化发展方式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满足发展现代农牧业生产的需要。

  (五)加快重大农机化新技术推广。重点推广保护性耕作、全膜双垄、节水灌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高效植保、杂交油菜收获、马铃薯播种和收获、大蒜播种和收获、设施农业以及牧业机械化等十大技术,加强农机化技术集成研究和组装配套。东部地区,优先推广技术密集性、附加值较高的先进适用的中小型农牧业机械。重点推广节本增效、保护性耕作、设施农业等机械化技术,加大马铃薯、杂交油菜种植和收获以及深加工机械的引进、研发和推广的力度。环湖地区,坚持以保护生态为前提,有重点地发展粮、经、饲机械。大力发展先进适用的大中型农机具,推广节本增效、保护性耕作和牧草生产机械化技术,发展牧草种植、收获、保鲜、储运及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建设牧草机械化生产示范基地、抗灾保畜饲草料基地和草畜转化示范基地。柴达木地区,大力发展旱作节灌集成、牧草生产及枸杞等经济作物机械化技术,不断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三江源地区,把生态保护和建设作为主要任务,加快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进度,重点发展草原改良、生态治理及牧草补播及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大力推广牧草免耕播种和牧草生产机械化技术,确保生态治理和草地畜牧业协调发展。

  (六)推进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围绕特色产业发展,抓好农业机械化示范县、示范区建设。通过示范县、区建设,实现产、学、研、推相结合,农机与农艺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模式。以农机专业合作社和农机大户为载体,以集成配套技术为手段,建设一批具有新技术、新机械、新方法、新模式的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各级农机部门要以示范基地为依托,搞好试验示范和推广培训等工作,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七)推进农机服务组织建设。创新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形式,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通过机械、土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联合,创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带动高性能农机和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培育农机作业、维修、中介、租赁等市场,引导和扶持农机大户及各类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鼓励跨区作业,开展社会化服务。在“十二五”期间,全省农业区、半农半牧区和部分牧区每个乡(镇)都建有一个以上的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加大对农机服务组织的资金扶持,在项目安排、技术培训、农资和燃油补贴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八)加强农机化人才培养。充分利用大专院校、农广校、农机驾校和农机推广、监理管理单位的资源,开展学历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岗位培训和科普教育,培养不同层次的农机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及机械操作使用人才。结合阳光工程、新型农民培训等各类培训项目,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机技能培训和科普宣传。开展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大力培养农机作业和维修能手。对农机管理、推广、监理和试验鉴定人员进行岗位轮训,提升人员素质,提高服务能力。

  (九)加强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完善农机质量监管的政策法规,强化质量监管手段,提高农机质量监督能力,进一步规范农机销售、作业、维修三大市场,抓好主要作物、重点产品、关键环节的农机作业和服务质量,全面提高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加大农机质量专项执法检查力度,扎实开展试验鉴定、质量认证、质量调查、职业技能鉴定和维修管理。健全农机质量标准化体系,建立农机报废更新制度、产品召回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妥善处理农牧民的质量投诉,保障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十)加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社会总体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政府目标考核中,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农机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各部门协作配合、广大农牧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农机安全生产新格局。加强农机监理队伍建设,完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农机安全预防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机制。严格农业机械技术检验、牌证核发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加强与公安交警的协作,完善监管网络,探索建立农机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十一)强化农业机械信息化服务。拓宽农业机械信息收集和发布渠道,开发信息资源,以信息化推动农业机械服务业发展。健全省、州(市)、县三级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加强信息人才培养。完善信息收集、加工、发布、传输系统,充分发挥“12316”农牧服务热线的信息平台作用,实现网络互连和信息共享。及时准确地为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和农业机械经营者提供生产、销售、质量、作业和政策、技术等信息服务。突出抓好重要农时季节的信息服务工作,向农牧民提供作业价格、机具分布、道路交通状况等资讯,引导作业机具有序流动,确保关键季节的机械化生产顺利进行。

  四、大力发展农机工业

  (十二)推进农机工业行业改革。以市场为导向,鼓励和引导农机制造企业体制机制创新。优化产权结构,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大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力度,重点培育一批特色优势明显、市场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品牌产品。加强农机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提高企业售后服务水平、“三包”服务能力和时效性。规范新产品和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建立农机企业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强化企业质量和社会责任意识,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应用,逐步淘汰消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工艺和产品,提升农机产品质量和制造水平。

  (十三)增强农机科研创新能力。立足青海农牧业特点,在引进先进农机具的基础上,进行消化、吸收、改进和再创新。加强现有农机具的改造和消化,加快产品更新换代和产业升级。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农机工业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先进技术应用,努力提高集成创新和原始创新能力,提升农机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试验、试制能力;围绕科研机制创新,支持重点企业技术进步。加快关键农机技术研发,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成果。

  (十四)构建现代农机流通体系。规范农机流通领域,建立专业农机流通企业销售网络与生产企业相结合的新型农机市场体系。实施农机流通服务品牌工程,优化市场布局,培育一批辐射面广、服务质量好的大型农机流通企业。做好农机零配件供应和储备,提高农机产品流通效率,方便农民购机。建立农机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和信息服务平台,促成重点生产企业、专业流通企业和现有维修企业联合组成农机“三包”售后服务中心,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五、强化对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扶持

  (十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机化事业的资金投入,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增加农机化科技推广、农机化科技示范基地、平安农机创建以及农机安全宣传、执法装备、监管经费的专项投入。省级科学技术资金要逐步加大对农机化重点技术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支持农机工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技术和智力引进。省级工业项目前期费、工业项目投资补助及贴息资金等技术改造资金,要对农机工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给予倾斜和重点支持。在各级农业产业化项目、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和草原建设等项目安排中,凡涉及农机化内容的,都要按有关规定搞好农机化设施配套,增加农机化投入。支持开展农机保险业务,逐步创造条件对参保农机给予保费补贴。

  (十六)加大农机购置补贴专项投入。逐年加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投入,鼓励各级财政在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比例的基础上实施地方累加补贴,优先扶持主导产业、区域性优势产业、地方性特色产业生产机械化发展。适度提高部分先进机械的农机购置补贴比例。加大对农机服务组织的扶持力度,补贴政策优先满足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农机大户的需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强监管,把补贴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十七)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的信贷扶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购机信贷规模。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农机制造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农机流通设施建设给予信贷支持。中小农机制造企业可享受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创新型企业试点向农机制造企业倾斜,加大支持力度。

  (十八)切实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继续执行国家已经出台的各项农机化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免征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农机机耕和排灌服务营业税,对拖拉机免征车船使用税。进一步落实关于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扣除政策。对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大马力农机装备和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农机制造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农机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交通管理部门对开展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十九)加大农机化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加大农机化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投入,发挥农机化行政部门的龙头带动作用,搭建起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平台,加大对战略性主导产业、区域性优势产业、地方性特色产业生产机械化薄弱环节的研发力度,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加快农机化科技创新应用,支持农机化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科技创新和开发步伐。进一步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鼓励农机制造企业与国外、省外农机企业和集团合作开发和建立技术研发中心,提升核心技术、关键部件的研究开发和引进吸收能力。

  (二十)支持基础设施和农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实施农机化推进工程,加大对农机推广鉴定、农机安全监理等的公益性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增强农机化公共服务能力。将基层农机化推广体系、机耕道路及抗旱设施等建设内容纳入相应规划。增加基层、牧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机基础设施的投入,增强服务能力。在规划、用地等方面积极支持农机合作组织建设农机具停放场(库、棚),改善农机具存放条件。将农机下乡纳入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按照农机管理、技术推广、安全监理、人员培训、质量监督等体系建设的需求,建立健全农机化试验场地、检验场所和培训基地,改善办公、交通、设备仪器、信息装备等条件,强化服务功能,努力构建“装备先进、设施齐全、保障有力、服务完备”的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一)健全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坚持产业化方向,发展有利于农机共同利用、高效利用的社会化服务。以综合服务和推进土地规模经营为重点,大力发展农机化专业合作组织。加大对农机服务组织的资金扶持,在项目安排、技术培训、农资和燃油补贴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机制,切实解决农机科研、生产、流通、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构建以国家农机化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社会多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多元化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强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

  六、切实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实行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农业机械化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断提高依法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要把农业机械化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中来谋划,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落实发展政策。加强组织协调,不断完善农机化发展的新举措、新机制。加强农机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力量,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切实解决农机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扎实推进本地区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十三)明确部门分工。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意见;会同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制定相关的质量标准,建立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基本建设投资。财政部门要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资金,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监管。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科研开发支持力度。水利部门配合做好节水灌溉机械化技术、设备研发和推广普及工作。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流通行业的指导。公安和交通部门要做好农机跨区作业道路畅通和过路费免征工作。银行和保险业务监管部门要督促各级银行和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农机信贷、保险业务。消费者协会组织要积极做好农机投诉站的业务指导工作。有关行业协会要当好政府与企业、农户的桥梁,充分发挥协调、服务、维权、自律的作用。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