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08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

  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青政办〔2011〕11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青海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

  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二○一一年五月)

  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改革,现将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8号)、国务院医改办与我省签订的《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和省委、省政府《青海省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促进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健全完善药物招标采购新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提供,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确保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实质性进展,便民利民措施普遍得到推广。中藏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得到进一步控制。全面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三年目标任务,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1)2011年,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计划为146.3万人,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数为79.2万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数为67.1万人。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2)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促进失业人员参保。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居民医保。落实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的政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

  (3)进一步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稳定在96%以上。(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2、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保障能力。

  (1)提高筹资标准。新农合筹资标准从现在的每人每年154.3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60元。城镇居民筹资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年2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左右,18岁以下参保居民的筹资标准达到每人每年280元,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19至59岁男性、19至54岁女性参保居民的筹资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20元,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10元;60岁以上男性、55岁以上女性参保居民的筹资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20元,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60元。(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2)普遍开展门诊统筹。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普遍开展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3)明显提高保障水平。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均不低于5万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4)积极开展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扩大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范围,并在总结评估基础上增加试点病种,扩大试点地区。(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5)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资助困难人群参保,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开展门诊救助。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探索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赠,拓宽筹资渠道。(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1)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或结报,下同)。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开展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2)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基金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地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3)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5)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行州(地、市)级统筹,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行城乡一体化,鼓励探索省级统筹。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保监会负责)

  (6)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省保监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建立健全基层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完善我省的相关措施和具体办法。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新旧机制平稳转换。

  4、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在所有行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使乡村和城市社区基本药物覆盖率达到100%。(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

  (2)规范省级药品增补,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更好地适应基层基本用药需求。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5、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级增补品种)、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省卫生厅负责)

  (2)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并实行量价挂钩。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通过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省卫生厅负责)

  (3)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鼓励采用“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省卫生厅负责)

  (4)实行招标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完善省级采购机构,采购机构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省卫生厅、省编办负责)

  (5)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省卫生厅负责)

  (6)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由供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省卫生厅、省商务厅负责)

  (7)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卫生厅负责)

  (3)完善编制管理。加快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拟订工作。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省编制部门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配备总额,加强监督管理。(省编办、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各地区实行定编定岗,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各地区结合实际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编办负责)

  (5)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和人员总额控制情况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负责)

  (6)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

  (7)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适当提高并落实乡村医生的补助,制定乡村医生的扶持政策。(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7、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1)完成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任务。按照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在前两年基础上再建设一批县级医院(含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保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二甲水平、并有1—3所达标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为农村牧区配置流动巡回医疗服务车。(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

  (2)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以省为单位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8、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适宜人才。

  (1)完善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完善和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努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2)为乡镇卫生院招收70名〔国家专项〕定向免费医学生,累计招收140名。(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3)安排20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累计培训人员达到459名。(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4)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加大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培训医疗卫生人员1616人次和4212人次,继续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培训。(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5)制定并实施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方案,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建设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负责)

  9、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1)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巡回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建立全科医生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藏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省卫生厅负责)

  (2)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省卫生厅负责)

  (3)明显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0、全面开展10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居民健康素质。

  (1)拓展和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人群,提高服务质量,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2)完善并严格执行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提高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0%。进一步提高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做好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人数分别提高到15万人、6万人以上。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3)完善基层健康宣传网络。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普及健康知识,积极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全民健康素质的提高。(省卫生厅负责)

  11、完成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预防为主方针。

  (1)在前两年工作基础上,再完成适龄妇女宫颈癌检查3.64万人,乳腺癌检查1.2万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比上年提高4%;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负责)

  (2)为50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省卫生厅负责)

  (3)在前两年工作基础上,完成3万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省卫生厅负责)

  (4)继续在西宁市城中区、大通县、湟中县,海东地区平安县、民和县、化隆县,海南州共和县,海北州刚察县及海西州格尔木市实施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省卫生厅负责)

    12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可及性。

  (1)启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支持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

  (2)全面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按国家制定计划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民政厅负责)

  (3)依托县级医院建立县域内农村院前急救体系,按照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为县配置必要的救护车和指挥系统,同步建立体现公益性的运行机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完成项目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

  (4)落实传染病医院、鼠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按照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同时,在全省范围内大力推广行之有效的便民惠民措施,提高公立医院的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

  13、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试点,探索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经验。

  加大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改革试点力度,力争形成公立医院改革的基本路子。在抓好西宁市国家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同时,积极推进格尔木市和其他州、地(除玉树州外)各1所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加快推进综合改革,鼓励在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和非营利分开等重点难点问题上大胆探索。探索建立高效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形成规范化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健全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完善以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核心、能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绩效考核和分配激励机制。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投入政策,完善医药价格机制。(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国资委负责)

  14、深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提高医疗体系整体效率。

  (1)着力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积极推进县级医院综合改革。(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办负责)

  (2)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安排120名县级医院医务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三级医院与对口的县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系统。(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3)引导有资历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探索建立长期稳定、制度化的协作机制,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组建医疗小分队,为边远地区提供巡回医疗服务。(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15、以病人为中心完善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方便群众就医。

  (1)完善预约诊疗制度,所有三级医院实行预约诊疗服务。优化门诊诊疗流程,实行错峰、分时段诊疗,全面推广叫号服务,合并挂号、收费、取药等服务窗口,简化就医手续,缩短群众候诊时间。推行双休日和节假日门诊。广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省卫生厅负责)

  (2)制定并落实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对医疗、用药行为全过程跟踪监管,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和价格等政策,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降低检查费用;逐步推开植(介)入类医用耗材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加大对开“大处方”行为的查处力度。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开展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3)以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为重点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研究制定适应基本医疗需求的临床路径。推行电子病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行为管理。(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4)加强和完善医疗服务监督机制。发挥卫生行政部门全行业监管职能,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省卫生厅负责)

  16、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1)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

  (2)制定执业医师多点执业的规范性文件。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3)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17、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负责)

  (2)制定和完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开展特需服务的比例。(省卫生厅、省商务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2011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1年2月到2012年2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将医改实施情况纳入政绩考核,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

  省人民政府将与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牵头部门对牵头任务区域范围内的完成情况负总责,要及时将任务分解到各地区,制定进度计划,加强督促指导。州(地、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亲自抓。2011年5月底前完成各项任务分解,作出具体安排。建立包干负责制,按照“一人一院(中心)”的要求确定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强化财力保障

  2011年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顺利推进,按确定的任务和进度尽早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政府投入长效机制,完善政府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

  (三)严格绩效考核

  全省各地区要建立严格的绩效考核机制,每月对各地区工作情况进行汇总通报,每季度进行进度考核,年终对医改三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加强工作普查力度,确保各项医改任务落到实处。

  (四)加强宣传引导

  要继续加强对医改政策的培训,增强各有关方面的政策执行力。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调动各方参与和推进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及时公布医改工作进展,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要加强正面引导,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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