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范围
排污者委托的污染源监测,具体范围:
1、监测类别: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和恶臭。
2、监测项目:各类污染物排放和污染物控制标准中主要监控项目,认定项目范围见附件1中。
3、监测方法
从事环境监测的方法要符合现行的国家和北京市的环境保护标准、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国家或行业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内容包括采样方法、实验室分析方法、质量保证与控制规定等;以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
二、申请认定材料
(一)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书面申请及申请表(附件2)(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本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工作场所(或检测场所)的证明材料;
(四)本单位计量认证(CMA)或实验室认可(CNAS)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纸质文件一式两份);
(五)本单位主要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证书复印件及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关系合同复印件;
(六)本单位主要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所需要的监测设备、设施清单;
(七)本单位主要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质量体系文件;
(八)本单位近三年的环境监测业绩资料,环境监测业绩汇总表(附件3)(纸质文件和电子版);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认定程序
(一)审核申请材料;
(二)现场核实监测能力与所申请认定监测类别与监测项目的符合性,必要时进行相关考核;
(三)在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认定意见;
(四)将审核认定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在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政府网站上公布。
(五)通过能力认定审核的有效期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为一年。期届满后依据申请进行复查审核。
(六)在有效期内,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人员、资产、技术、资质证书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理变更登记事项。
四、复查审核
(一)申请复查审核时间
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在其能力认定有效期届满前4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查审核。
(二)复查审核需提交材料
1、复查审核的申请函;
2、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总结,内容包括认定以来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业绩、质量管理情况,工作特点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对认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本单位自通过能力认定后一年内从事的环境监测业绩汇总表;
4、仪器设备检定情况清单;
5、本单位在能力认定有效期内在以下方面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相关材料:
①计量认证(CMA)或实验室认可(CNAS)证书及附表。
②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情况。
③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关系合同,主要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证书。
④与认定能力有关的监测仪器、设备清单。
6、本单位自通过能力认定后一年内从事的环境监测工作所发生纠纷、投诉事件的材料。
(三)复查审核方式
复查审核包括审查单位提交的资料,查证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并综合质量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五、扩项审核
能力扩项申请与复查审核申请一并进行申报,同时需提交与申请扩项能力相关仪器设备清单、持证上岗证书复印件和监测业绩资料。扩项审核与复查审核同时进行。
七、受理时间和方式
受理认定申请每年一次,申请单位可在
八、质量监督检查
在认定期间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并针对具体情况和反映的问题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监督检查采取质控考核、现场检查等多种形式,监督检查结果将通过网上发布形式通报委托单位,并纳入复查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