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2011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08    浏览次数:3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

  2011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

  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1〕12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2011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总体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青海省2011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

  总体实施方案

  省环境保护厅 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

  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合各类涉农资金推进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77号)、《青海省“十二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青海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青政办〔2011〕110号),制定本总体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纳入连片整治示范范围的重点区域、重点建设内容,要与全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扶贫开发和产业发展等相关涉农涉牧项目紧密衔接,统筹安排项目实施,连片治理,整村推进,增强整治示范成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凸现连片整治效果。

  (二)突出重点,注重结合。连片整治区域重点向人口集中、村落集聚区及重要交通干线沿线、重点旅游开发景区(点)周边地区倾斜。注重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农村旅游区基础设施等环境建设相结合,项目安排优先考虑环境问题突出、社会反映强烈、群众积极性高的地区。

  (三)整合配套,以奖促治。示范项目优先安排已纳入“青海省农村牧区清洁工程”、“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百企联百村工程”和“三改一池”、生态农牧业产业发展、绿色养殖示范项目的村庄,整合资源,扩大整治成效。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考核验收和成效评估结果,作为评比奖励的基本内容,并与下年度项目安排挂钩。

    (四)示范先行,注重实效。根据不同地区农村环境特点和主要问题,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推广连片整治技术方案和管理运行模式,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积累总结经验,做到试点一片解决一片,逐年拓展,滚动推进,全面改善农村牧区的人居环境。

  二、整治区域

  根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有关要求,全省确定湟水谷地、黄河干流上游谷地、青海湖景区周边、祁连山大通河谷、柴达木绿洲农业区、高寒牧区等六个示范区域(见表1)。2011年主要安排湟水谷地、黄河干流上游谷地、青海湖景区周边、柴达木绿洲农业区、高寒牧区等五个区域18个分片区198个村的整治示范项目,涉及农户56425户,受益人口数23.5万人。

  三、整治内容

  根据中央“以奖促治”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结合我省农村环保实际,2011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重点实施4类项目(见表2):

  (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对农村水源地划分相应保护范围,配套相应保护设施,治理污染源,消除农村饮用水安全隐患。

  (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合理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优化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布局,推广畜禽粪便污染物资源再利用、生物发酵床养殖等技术,控制畜禽养殖污染。

  (三)生活垃圾污染治理。重点建设垃圾收集、转运设施设备,推广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收集转运设施稳定运行,生活垃圾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四)生活污水治理。建设分散或相对集中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因地制宜处理农村生活污水。

  四、实施步骤

  (一)成立组织机构。2011年6月上旬,成立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分工,制定项目管理制度措施。

  (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2011年6月15日前,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要求,以整治片区为单位,编制完成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方案中必须明确项目建成后的运行和管护措施。6月25日前,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实施方案审查。

  (三)组织实施。2011年6月中下旬,召开农村牧区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启动会议,省政府与各州(地、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安排部署年度工作任务,出台相关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县级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工作。本年度示范项目原则要求10月30日前完成。

  (四)考核评估。项目运行一年后,由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牵头,按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环办〔2010〕136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连片整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工作。

  五、资金筹措

  2011年,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资金共投入225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15000万元,省级财政配套7500万元。各地政府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多渠道筹集配套资金,安排项目组织监管、考核验收、宣传培训等工作经费。动员群众和社会力量投工投劳、出资出力。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省政府成立农村牧区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相关部门和州(地、市)政府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包括项目实施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成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各州(地、市)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明确的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好年度整治示范项目。

  (二)健全制度措施,严格项目管理。制定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示范项目资金筹集管理、项目组织、考核验收、绩效评估等规定。建立信息通报、项目报备、监督检查、宣传培训等制度措施,强化示范项目实施管理。州(地、市)环保部门与项目所在县、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村委会与村民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实施计划、完成时限以及质量保证和管理措施,确保项目实施取得预期效果。

  (三)拓宽资金渠道,强化资金监管。省、州(地、市)、县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明确村庄环境连片整治资金来源渠道和部门责任,把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的前期工作、监督管理、配套建设和运行费用纳入财政计划,列入年度预算,建立固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切实解决资金投入问题。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示范项目资金监管,严格落实县级财政报账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四)建立运行机制,保障环保设施长效运行。充分考虑农村环保设施建成后的运行费用,引进和推广低成本、操作简单、适应各地条件的农村环保新技术。积极探索多渠道建立农村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专项资金,创新运行管理模式,保障治理环境污染设施长效运行。

  附表1:青海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域分布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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