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电力公司、青海柴达木能源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44号)和《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海柴达木能源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海南州沙珠玉风电场一期49.5兆瓦工程上网电价,自投运之日起,按国家确定的Ⅳ类资源区风力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61元执行。其中,执行我省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部分(每千瓦时0.324元)由省电力公司负担,高出部分纳入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摊解决。
二、省电力公司和青海柴达木能源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要根据发改价格〔2007〕44号、〔2009〕1906号文件规定,做好风力发电上网电量、上网电价和电费结算情况的记载、报送工作。省电力公司同时上报可再生电价附加收支和配额交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