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 / 时间: 2007-03-20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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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是国家为了达到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目标,减轻或免除纳税人税负,从而使其获得税收上优惠的各种措施的总称。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制度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其在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国家政策目标的实现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也出现了税收优惠不统一、内容不合理等诸多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现行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有效的整合。 一、税收优惠重点便“变脸” 产业优惠跃居主流 现有的税收优惠体系,采取了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方式,优惠主体包括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对外开放城市、中西部及贫困地区等。这种单一的优惠方式,缺乏扩张性激励效果,在带动产业升级上作用有限。由于地方政府在税收优惠上具有较大权力,容易引发寻租腐败行为和地区间的恶性税收竞争,这阻碍了各地的协调发展,也无益于国家整体产业政策的贯彻。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建立新型税收优惠体制。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与所得税上的优惠对待,发挥了税收优惠在体现税法政策性上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明晰了国家扶持的重点。 二、产业优惠细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产业优惠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高新技术型产业,体现为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第二,环保型产业,体现为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抵免政策;第三,创业型产业;第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林牧渔业;第五,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性产业,体现为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优惠;第六,小型微利产业,体现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照顾性低税率。 从这些优惠重点可以看出,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关注的是基础性、环保性、创新性、公益性、发展性的产业,这将有效促进我国的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培育中小企业发展,拉动产业升级,为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扎实基础,同时也将对建设节约型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税法的积极引导作用。 三、区域优惠:一个都不能少 在以产业优惠为重点的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仍然保持了对区域优惠的关注。允许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主权力。这些区域优惠的存在,有效地保证了新旧法律间的平稳过渡,照顾了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在税收优惠上的不同需求,有助于实现地区间的协调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全面增长。 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型税收优惠,从纵横两个层面,编织了覆盖领域广泛而全面的税收优惠体系,兼顾了国家不同政策类型的需求,通过税收杠杆作用的发挥,将有力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朝着既定政策目标顺利前进。 (林琼华: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