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闭幕会上,我省首部《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高票通过,并定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年来,我省科普工作获得长足发展,但公众科学素养与先进省、市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2004年我省公众基本科学素养调查结果显示,公众具备科学素养的比例为2.29%,而北京、上海等地都在6%以上。公众科学素质不高已成为打造创新型省份,加快海西建设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制定促进和规范我省科普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从2005年起,我省着力开展此项工作。
《条例》共31条,着重从政府及其部门在科普工作的职责和社会力量,科普场所及设施、基地认定、投入和经费保障,以及农村科普工作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科普场馆不得私改用途
《条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针对一些科普场馆擅自被拆除或改变用途,《条例》规定,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经费困难的,同级财政应当予以补贴,使其正常运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科普场馆、设施。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科普场馆和设施的,应当同时给予重建。重建的科普场馆、设施的规模和标准不得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标准。
针对一些地方科普建设滞后、投入不足的问题,《条例》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要将科普场馆及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投资计划。
给科普事业更宽松环境
为了让科普事业发展有一个更为宽松灵活的环境,《条例》规定:经认定出版综合类科技报纸、科技音像制品;经认定科技馆、博物馆等科普基地开展的各类科普活动和非商业用途进口科普影视作品;各级政府及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其他有关单位举办的经认定的各类科普活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科普事业的捐赠,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例》还指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投资兴建科普场所、提供科普展品和教具、维护场所运行等方式兴办科普事业。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培育科普展览、展品等市场,发展科普产业。
应当培训基层科普人员
针对农村科普网络较为脆弱,《条例》强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训基层科普人员”和“完善城乡科普网络”,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农村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开展科技、卫生、文化等下乡服务,宣传科普知识;各类农业院校、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应当向农民传播和推广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条例》还明确规定:“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发挥农村科普组织的作用,推动农村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和科普队伍的建设,提高科普服务能力”;要“增加对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普资金的扶持,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