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小型微利企业笑看未来

发布日期:2007-03-23    浏览次数:6
中国网 / 时间: 2007-03-20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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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利好形势下,我国中小企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一大批机制灵活、管理先进、业绩优良的中小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脱颖而出,成为极具发展潜力的成长性企业。截止到2006年10月底,我国中小企业数已达到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数量达到430多万户,个体经营户达到3800多万户。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8%,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额的59%,上缴税收占50.2%。 毋庸置疑,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已经到了从主要依靠数量扩张的粗放型增长转到依靠技术和管理创新的科学、可持续发展阶段。如何通过税收政策的整合来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负担,营造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如何通过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来充分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1.从税收负担看,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但从企业的实际税负看,我国小型微利企业即使享受了这两档照顾税率,也比外资企业15%的实际税负要高,国家这种对内资小型微利企业的征税深度重于外资企业的做法,理论上违背了税收负担纵向公平理念,实践中也无法适应她们发展的速度和规模,甚至阻碍了她们促进就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能力的提高。针对上述弊端,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标准将由国务院在实施细则中规定),规定适用20%的照顾性税率,这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增强经济活力的一项重要措施,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更是落实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方针。

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税收优惠税率,并将该优惠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大到全国范围。中小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导力量,如美国高新技术企业中97%是中小企业,美国高科技产品中一半是直接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另一半的1/3是与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有关。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能为新技术的试用提供便利条件,又由于经营灵活、高效,可以大大缩短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所耗费的时间。上述优惠税率,既有助于提升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空间,又通过发挥税收调节的导向作用,在全国范围内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2.从与其他法规协调配合看,新企业所得税法结合我国特殊国情,给予小型微利企业20%的低税率优惠,鼓励、支持和引导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符合《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的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等方针,更是对上述方针的具体落实和细化。充分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成本,使省下来的资金用于品牌建设和产业升级,保障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走上良性循环轨道。

小型微利企业在我国多集中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中共十五大到现在,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已经从原来数量性扩张的阶段到了加快发展、持续发展的新阶段。非公经济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中,既成为生力军,也成为主力军之一。2005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但依然停留在宏观层面,具体制度供给严重不足。非公有制企业实际税费负担依然较重。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政策,将作为具体而有力的税收扶持手段加大国家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方面的障碍,为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带来广阔契机。

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具活力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和技术创新成果,它们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竞争、抑制垄断,尽管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仍面临诸多困难,但从国家把扶持中小企业纳入公共财政政策范围内,从国家由支持“点”为主逐步转向支持“面”为主,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统一的20%税率,她们看到了未来竞争的希望,有了持续竞争的勇气和信念,她们有理由笑看前方的竞争之路。

(刘淼: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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