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
为依法推进环保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我厅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请各地认真做好下放后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工作,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厅将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运转情况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附件: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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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委托市级环保行政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
1. 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和重新核发的审批。
2. 委托合肥、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铜陵和安庆等9市行使Ⅳ、Ⅴ类放射源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 委托合肥、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铜陵和安庆等9市实施Ⅳ、Ⅴ类放射源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和重新核发的审批。
二、下放市、省直管县环保行政部门的行政职权
(一)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中,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项目除外)。
2.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中,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要求,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部分项目:
(1)市政道路、桥梁、隧道项目。
(2)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仓储、城镇河道及湖泊整治项目。
(3)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集中处理项目。
(4)生活垃圾集中处置项目(县城及以上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及发电项目除外)。
(5)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项目。
(6)学校、医院、专科防治所(站)、疾病控制中心、研发中心项目。
(7)体育场馆、殡仪馆、公园、批发(零售)市场项目。
(8)农业垦殖、农产品基地项目、围栏养殖项目。
(9)水产养殖项目。
(10)灌区建设项目。
(11)通用及专业设备制造、自行车制造、仪器仪表及文化和办公用机械制作项目。
(12)粮食及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果菜汁及其他软饮料制造、水产品加工、乳制品加工、其他食品制造项目。
(13)锯材和木片加工、家具制造、工艺品制造项目。
(14)土砂石开采、非金属矿采选(新建项目以及石棉矿、化学矿改扩建项目除外)、水泥粉磨站(新增产能的项目除外)。
上述两类建设项目中,不包括环保部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 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 无线通讯(不含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 110kV及以下送(输)变电工程(不含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部分建设项目的试生产试运行的核查权。
1. 农林水利类。
非跨区域的省批水库项目、灌区、饮水工程、防洪工程和地下水开采工程。
非跨区域的农田改造项目、经济林基地、森林采伐。
水产养殖项目、农业转基因项目、物种引进项目。
2. 交通运输类。
干散货、件杂、多用途码头;客运滚装码头、铁路轮渡码头,航道工程、船闸项目。
3. 轻工类。
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纺织服装、鞋、帽制造、革、皮毛、羽毛(绒)及其制品(不含皮革鞣制加工)、纺织业(不含印染)、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机纸制品(不含制浆及再生浆)、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4. 综合利用发电、风电类。
5. 冶金建材类。
黑色金属压延加工(年产50 万吨以下冷轧)、有色金属压延加工、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除电镀、使用有机涂层、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以外的)、铸铁金属件制造(年产10 万吨以下的)、金属制品加工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石灰和石膏制造、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制造。
6. 社会区域类。
城市天然气供应、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在校师生1 万人以下的)、专业实验室(P3、P4 生物安全实验室及转基因实验室除外)、加油站、加气站。
(四)其他行政职权。
1. 取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延续委托的现场审查。
2. 部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3.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取消部分建设项目的试生产试运行
取消光伏发电、体育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和纪念馆等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
安徽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