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做好“十二五”农业源环境统计季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3    浏览次数:2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做好“十二五” 农业源环境统计季报工作的通知 青环发〔2011〕497号   各州(地、市)农牧局,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环境保护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玉树州林业环保局: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青政〔2011〕40号),加快推进农业源污染减排,强化基础工作,为全省半年和全年污染减排核查提供依据。省环保厅、省农牧厅决定对“十二五”农业源环境统计工作实行季报表制度,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十二五”农业源环境统计季度报表要在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开展,数据的填报要与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数据相衔接。各地区农牧、环保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填报质量。 二、各地区农牧部门主要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及养殖专业户五类牲畜的出栏、存栏量数据及污染减排项目的填报,其中养殖专业户数据以县级为基本调查单位,由农牧部门直接填报(见附件三调查表一、表二和表三),对所填报数据的逻辑性、合理性统一进行审核,确保数据准确可靠。环保部门根据农牧部门上报的五类牲畜数量负责污染物排放量数量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该报表制度从今年第三季度开始执行,县级农牧部门在第一和第三季度将负责填报的调查表一、表二和表三中的数据分别于4月10日和10月10日前报送至当地环保部门,第二和第四季度数据因半年和全年核查工作需要,要在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报送至当地环保部门。地方环保部门经逐级审核汇总后,各季度的审核数据分别于4月15日、10月15日、6月25日、12月的25日前上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四、季报数据汇总软件仍采用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制度V2.5完整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网下载),上报材料包括数据库和汇总表4张,污染物产生及排放量由软件自动生成,污染物削减量由环保部门填写,并通过逐级审核后上报。 五、该报表制度为试行,待国家环保部“十二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正式下发后再行修改。 1、农业源季度调查技术规定.doc 2、畜禽养殖业污染源调查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doc 3、畜禽养殖业季度调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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